征收存在权属争议,涉案款项可以公证提存-A县人民政府与曾凡某行政强制征收拆除房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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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存在权属争议,涉案款项可以公证提存
-A县人民政府与曾凡某行政强制征收拆除房屋案
摘录《赢在二审与再审》原文:
争议焦点:
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若被征收标的物出现权属争议,行政机关如何救济;涉案价款提存公证的效力如何。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日,A县人民政府(本案例所涉人物均为化名)因兰州至海口高速公路扩容工程(C标段)项目建设需要,发布征收补偿公告,对该条线路上的土地及其构(建)筑物进行征收。曾凡某的涉案土地属于征收范围。
在实施征收的过程中,案外人桐x煤矿提出异议,认为土地的补偿款虽然属于曾凡某所有,但是,地上的构(建)筑物应当属于该矿所有。后经过当地政府协调,案外人桐x煤矿同意先予以拆迁和动工建设。当地镇政府已委托第三方进行测绘,并将土地征收补偿款140,970.2元予以办理提存公证,完成了征收及付款义务。
随后,曾凡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确认强制拆迁、征收涉案土地及地上构(建)附着物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该案经过一审开庭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代理文书:
行政一审答辩状
答辩人:A县人民政府。住所地:xx省xx县xx镇。
法定代表人:易某,系该县县长。
答辩人:某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住所地:xx县xx路自然资源局内。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陈小英,系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曾凡某诉答辩人A县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是涉案土地上构(建)筑物的权利人,该财产属于案外人桐x煤矿的财产,且答辩人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取得桐x煤矿的同意,该行为并不违法
1.因兰州至海口高速公路扩容工程(C标段)项目建设,答辩人A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1日发布了x府征决字〔2017〕31号《征收决定书》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该条线路上的土地及其构(建)筑物进行征收,原告曾凡某的涉案土地属于征收范围,需要进行征收,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生效,且该征收决定的作出,答辩人已经进行了前期调查,发布了预征收公告,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市场价值评估,广泛征求并听取了群众意见,并举行听证会,明确告知:如果被征收人对该征收决定及方案不服,可以在公布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起诉。原告在未前述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原告已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故,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2.涉案土地上的构(建)筑物属于桐x煤矿所有。在实施征收的过程中,经过当地政府及征收部门对原告土地的权属以及地上构(建)筑物进行调查发现,原告与桐x煤矿签订了两份土地租用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土地出租给桐x 煤矿使用,后桐x煤矿在涉案地上投资修建了构(建)筑物,并主张权利。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该财产应当属于桐x煤矿所有。而且,在征收过程中,案外人桐x煤矿已经同意在完成测绘丈量,采取现场现状公证后,先予以拆迁动工,后按照煤矿压覆情况进行评估补偿,评估正在进行中。因此,本案不存在行政强制违法行为。
3.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因该土地确系原告的承包地,并且已经提供了租赁合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答辩人在原告拒不签收领取的情况下,已经委托第三方进行测绘,并将土地征收补偿款140,970.2元予以提存公证,提存于xx县公证处,履行了征收及付款义务,原告可以自行前往领取相关土地补偿款项。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依法应当判决驳回
1.关于原告要求确认“答辩人强制拆迁、征收涉案林地及地上构(建)附着物的行为违法”问题。因答辩人A县人民政府已经作出了x府征决字〔2017〕31号征收补偿决定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需要对涉案土地及地上构(建)筑物进行征收,现涉案土地属于原告所有,各方均没有异议。答辩人对此予以支付兑现,并进行提存公证,并无不当。对于地上构(建)筑物,因属于案外人桐x 煤矿投资修建,并且已经主张权利,办理了相关登记,并正在评估中,且案外人已经同意先行使用。故,本案原告要求确认占用行为违法,明显不能成立。
2.对于原告请求赔偿“因违法强制拆迁、征收涉案林地及地上构(建)筑物造成的损失300万元”的问题。答辩人认为:一是答辩人并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佐证;三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原告对地面构(建)筑物主张权利,认为存在权属争议,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权利归属。故,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依法不能成立,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告A县人民政府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行政违法行为,且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A县人民政府、某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
2022年6月9日
行政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原审被告):A县人民政府。住所地:xx省xx县xx镇。
法定代表人:易某,系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答辩人(原审被告):某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住所地:xx县xx北路xx加油站旁(xx县自然资源局内)。
负责人:梁某,该中心主任。
因上诉人曾凡某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xx行初166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原审裁定认定“涉案土地上的构(建)筑物”存在权属争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上诉人所称“无权属争议”明显不能成立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上诉人所有,以及案涉土地应予以征地补偿的事实,均无异议。但是,对涉案土地上钢架棚等地上附着物的权利归属,上诉人与案外人存在重大分歧。根据答辩人在原审中提交的xx镇人民政府〔2019〕118号文件及情况报告、桐x煤矿《关于地面资产赔偿款归属的情况说明》、土地租用协议、桐梓县高建办林地征收补偿事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上诉人与案外人桐x煤矿存在权属争议,并非上诉人所称的“不存在权属争议,以及争议是因为被上诉人的征收确权错误所致”。因此,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上诉人与案外人桐x煤矿之间的争议,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程序明晰土地附着物权属,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公正合理,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1.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最长一年的起诉期限,原裁定根据行政起诉期限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公正合理。在本案中,案涉的房屋、土地、地上附着物被拆除及占用的时间是2019年10月28日,并通知公证处到场进行了保全。相关部门在对现场的现状采取保全措施时,原告进行了签字确认,这说明原告对强制行为发生于2019年11月到12月的事实是知情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之规定,上诉人于2022年4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对其强制拆除占用行为违法,已超过法定最长一年的起诉期限,应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故,原审法院依法适用前述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公正合理。
2.被上诉人A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释明后,上诉人拒绝变更被告,故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公正合理。根据A县人民政府x府征决字〔2017〕31号《征收决定书》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A县人民政府是征收单位,某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和xx县xx镇人民政府才是本案案涉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的实施部门。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某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也明确表示其作为征收部门,对上诉人主张的案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了强制拆除、占用行为,故A县人民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因此,本案中不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公正合理。
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1.关于案涉土地上附着物权属争议问题。案涉土地上构(建)筑物存在权属争议是客观事实,争议产生于上诉人与案外人桐x煤矿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不明导致,并非答辩人征收确权错误所致。该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争议应当由上诉人与案外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明晰权利。
2.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问题。本案中,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于2019年10月,但上诉人于2022年4月才起诉,明显超过了法定最长一年的起诉期限。上诉人称补偿、赔偿义务不适用起诉期限,以及沟通协商解决期间不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明显不能成立。
3.关于被告是否适格及管辖权问题。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由某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及xx县xx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A县人民政府并没有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故,依法不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章):A县人民政府
某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
2022年10月17日
办案总结:
一、行政机关答辩应当积极回应基本案件事实
在本案中,鉴于原告主张自己是该土地的所有权人,也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人,政府行政拆迁未取得其同意。那么,本案就应当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进行回应。而事实上,原告虽然是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但是,其并不是涉案土地上构(建)筑物的权利人,并指明“该财产属于案外人桐x煤矿”,做到对基本案件事实作出有力回应,让法官具有初步的事实判断。
二、行政机关答辩应当全面回应诉讼请求
行政机关是公权力的代表,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要做到有理有据,全面回应。如果原告主张成立,要表明其态度积极纠正。但是,对于其诉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有力驳斥,并且应当做到释法说理,让当事人明白不能得到支持的具体原因。
三、行政机关答辩应当做到“有法可依”
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权利行使,有着本质区别。公民是“法无禁止皆可为”,而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因此,我们在代理每一类行政案件时,都必须全面掌握和熟悉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做到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体现政府公权部门的“依法行政”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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