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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恢复工作关系的运用-王应某无罪不起诉国家刑事赔偿案

(2024-12-31 09:44:21)
标签:

贵遵律师

桐梓律师

分类: 新闻作品


 

国家赔偿与恢复工作关系的运用-王应某无罪不起诉国家刑事赔偿案

国家赔偿与恢复工作关系的运用

-王应某无罪不起诉国家刑事赔偿案

摘录《赢在二审与再审》原文:

争议焦点:

国家承担刑事赔偿后,工作和工资关系如何恢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时尚未退休,宣告不起诉时已经到达退休年龄,工资如何补发。

案情简介:

王应某(本案例所涉人物均为化名),原系xx县某B镇林业站站长,国家工作人员。2010年5月因涉嫌贪污罪,被立案调查,后于2010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2年6月7日被逮捕。

2012年6月18日,王应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因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9月5日,该案经二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3月14日,该案重审判决王应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王应某再次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5月8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生效后,王应某仍然不服,多次提起申诉,后均被驳回。后王应某向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后于2019年9月18日被裁定再审。2019年12月30日,该案裁定,撤销一、二审生效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在重审过程中,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于2021年1月29日被检察机关宣告不起诉。王应某被错误羁押365天,收缴涉案款项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180.80元。现申请国家赔偿并请求恢复工资待遇。

 

国家赔偿与恢复工作关系的运用-王应某无罪不起诉国家刑事赔偿案

诉讼代理文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人:王应某,男,汉族,19××年x×月×x日出生,xx省xx 县人。住xx xx xx社区xx村x栋x单元x号。联系电话:187×xxx。

诉讼代理人:张绍明,肖莹,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x省××市xx 区×x路。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院院长。

赔偿请求:

1.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立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依法对申请人被限制人身自由错误羁押的365天进行国家赔偿,赔偿金额为:365天x346.75元/天=126,563.75元;

2.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对申请人被错误羁押的365天进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3.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立即退还申请人被收缴的涉案款项4万元,被追缴的违法所得10,180.80元,合计金额人民币50,180.80元;

4.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申请人因为本案产生的交通差旅、住宿费、文件资料复印费、医疗费用、律师费等共计10万元;

5.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申请人因为被错误羁押导致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经济损失70万元(每年10万元x7年)。

事实和理由:

赔偿申请人王应某,原系xx县某B镇林业站站长,国家工作人员。1979年10月参加工作,于2010年5月因涉嫌贪污罪,被立案调查,后于2010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2年6月7日被xx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于2013年5月10日因原判刑期届满,经xx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后又于2014年3月14日被xx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2014年4月9日刑满释放。

2011年2月25日,xx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字(2011)第33号起诉书,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申请人构成贪污罪。

2012年6月18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某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应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王应某、罗某某违法所得10,180.8元予以追缴。”后申请人王应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2年9月5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某市法刑二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4年3月14日,xx县人民法院经过重审开庭审理,作出(2012)某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应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王应某、罗某某违法所得10,180.8元予以追缴。”申请人王应某再次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5月8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某市法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仍然不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4年10月14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某市法刑申字第2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申请人王应某的申诉予以驳回。后申请人王应某继续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5年10月19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立刑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申请人王应某的申诉。

随后,申请人陆续前往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2019年9月18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9年12月30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刑再3号刑事裁定书,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一、撤销本院(2014)某市法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及xx县人民法院(2012)某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在重审过程中,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申请人无罪,从而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应某、罗某某的起诉。2020年12月31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刑初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xx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应某、罗某某的起诉。”

2021年1月29日,xx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某检刑不诉(2021)7号不起诉决定书,以“本案因证据发生变化,认定王应某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明确申请人无罪,从而不予起诉,向申请人送达了相关文书。

至此,申请人被错误羁押365天。在此期间,申请人被收缴涉案款项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180.80元,合计50,180.80元。申请人为寻求法律救济,产生交通差旅费用、住宿费用、文件资料复印费用、律师费用等68,000余元;申请人的儿子因为难以承受家庭的压力,患上精神病,妻子因为家庭的突发变故,高血压发作住院,产生了医疗费用10万余元;而且造成申请人长达10年以来的工资收入、奖金收入、住房公积金收入、社会养老保险等损失70万余元,并且现在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目前已经年满62岁,尚未办理核准退休,直接经济损失惨重。

综上,申请人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视为无罪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逮捕确认的答复》(〔2002〕赔他字第8号)“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认定无罪的决定······”之规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当对申请人的前述损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此,现申请国家赔偿。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申请人:王应某

2021年3月15日

补发工资奖金、办理核发退休待遇

申请书

申请人:王应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省x县xx社区xx村x栋x单元x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2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并被判刑入狱,于2021年1月29日被宣布无罪不起诉。联系电话:187××××××××。

申请事项:

1.请求xx县某B镇人民政府、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即恢复申请人王应某与xx县某B镇林业站的人事工作关系,退还违纪款40,000元;

2.请求xx县某B镇人民政府立即补发申请人王应某2012年6月至今的工资、年终奖金、绩效工资、车辆补助、住房公积金、医疗养老保险等待遇,并支付相关资金利息;

3.请求xx县某B镇人民政府、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即为申请人王应某办理完善相关退休手续,并核准退休工资待遇。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王应某,原系xx县某B镇林业站站长,国家工作人员。1979年10月参加工作。于2010年5月因涉嫌贪污罪,被立案调查,后于2010年5月18日被xx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2年6月7日被xx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于2013年5月10日因原判刑期届满,经xx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后又于2014年3月14日被xx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2014年4月9日刑满释放。

2011年2月25日,xx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字(2011)第33号起诉书,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申请人构成贪污罪。2012年6月18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某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应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王应某、罗某某违法所得10,180.8元予以追缴。”后申请人王应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2年9月5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某市法刑二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4年3月14日,xx县人民法院经过重审开庭审理,作出(2012)某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应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王应某、罗某某违法所得10,180.8元予以追缴。”后申请人王应某再次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5月8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某市法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仍然不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4年10月14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某市法刑申字第2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申请人王应某的申诉予以驳回。后申请人王应某继续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5年10月19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立刑监字第x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申请人王应某的申诉。

随后,申请人陆续前往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2019年9月18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刑监2号再审决定书,决定由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9年12月30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刑再3号刑事裁定书,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一、撤销本院(2014)某市法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及xx县人民法院(2012)某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在重审过程中,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申请人无罪,从而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应某、罗某某的起诉。2020年12月31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刑初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xx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应某、罗某某的起诉。”

2021年1月29日,xx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某检刑不诉(2021)7号不起诉决定书,以“本案因证据发生变化,认定王应某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明确申请人无罪,从而不予起诉,向申请人送达了相关文书。申请人长达十年之久的冤屈最终被宣告无罪。

然而,在被错误关押期间以及刑满释放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从2012年6月起,申请人被停发了工资、奖金,但一直未被开除工作和党籍。2014年5月20日,某B镇党政办公室印发《关于停止发放王应某同志工资发放的通知》明确“某B镇林业站王应某同志属于在编不在岗,属受刑事处罚人员序列,为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从2014年5月起暂停发放工资。相关事宜,如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项由本人自行续保”。后申请人多方反映,从2014年8月开始,某B镇人民政府只给申请人发放了每月814.55元的基本生活费。但是,至今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住房公积金、医疗养老保险。

现申请人王应某已经被宣告无罪,且申请人已经年满62岁,达到退休年龄,相关单位应当为申请人补发从2012年6月逮捕之日起至今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车辆补助、医疗养老保险等。同时,还应当立即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核发退休待遇,退还申请人缴纳的违纪款40,000元。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视为无罪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逮捕确认的答复》(〔2002〕赔他字第8号)“······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认定无罪的决定······”,《国家赔偿法》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申请xx县某B镇人民政府、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即恢复落实相关待遇,并将有关处理情况予以书面回复。

此致

xx县某B镇人民政府

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王应某

2021年3月25日

附:

1.申请人王应某身份证、不起诉决定书、《关于停止发放王应某同志工资发放的通知》、违纪款的缴纳票据、工资流水、《国家赔偿申请书》等复印件各一组;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分别邮寄xx县某B镇人民政府、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申请人作为证据保留一份。本申请书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

办案总结:

一、办刑案辩护就是办理他人的人生,要认真严谨

本案的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刚满50岁。如今,被宣布不起诉时,已经62岁。十年的苦楚,十年的艰辛,只有被告人才能够感受和体会。刑事法官或者刑事检察官经常说的一句话是“办理刑事案件,就是办理他人的人生,要慎之又慎”。我们作为律师,面对每一件刑事案件,也要“认真严谨”。

二、申请国家赔偿是对被告人的精神慰藉

案件被判决宣告无罪,或者被作出不起诉后,申请国家刑事赔偿也是一项重要的律师业务。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由于他们被立案之前存在工作关系,被作出生效判决后,存在工作被开除、工资被停发、社会保险未交纳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解决。

三、被宣告无罪后,可申请恢复工作和工资关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或者被作出无罪不起诉的,原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恢复工作关系,恢复工资待遇。对于已经退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有关部门应当补发相应的工资,并依法核定退休待遇,为被告人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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