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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威视智能安防旗舰店遭投诉追踪(10):消费者起诉京东及商家

(2023-08-06 13:35:14)
分类: 新闻作品

海康威视智能安防旗舰店遭投诉追踪(10):消费者起诉京东及商家

8月6日,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及网购消费者张先生向社会公布了起诉京东商城和海康威视智能安防旗舰店(经营者上海无形贸易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清单,同时还公布了向法院提交的立案申请。至此, 海康威视智能安防旗舰店遭贵州网购消费者投诉一事,下周有望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据起诉状原文叙述,原告张绍明系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于2023年7月16日根据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安排,全权代表该所在京东商城购买海康威视直播产品。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是京东商城APP的开发运营商,是国内著名的网购平台。被告上海无形贸易有限公司是京东商城的实际销售商,在京东商城开设了“海康威视智能安防旗舰店”,销售海康威视等系列产品。被告京东曾经向社会作出承诺“假一赔十”。

2023年7月16日,原告在“京东商城”APP被告上海无形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海康威视智能安防旗舰店”内选中一款售价为7999元的海康威视直播产品(含高清直播摄像头、43寸触摸大屏、双无线麦克风、补光套装、三脚架、绿布、插座、补光灯等)。后经过原告与客服协商,被告自愿给予1200元优惠卷,最终以实际价格6799元成交。原告当即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服务价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前述消费买卖合同建立后,被告海康威视旗舰店于2023年7月20日通过顺丰物流,向原告邮寄交付了直播摄像头等相关产品。但是,对于同属一个订单项下的43寸海康威视触摸大屏以及配套支架等。却迟迟未发货,让原告产生怀疑。

2023年7月22日下午3时许,原告收到被告海康威视智能安防旗舰店通过德邦物流邮寄送货上门的43寸直播显示屏。可是,当原告打开包装箱验货时,竟然发现该显示屏,并非是海康威视产品,且没有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也没有产品生产厂家名称、厂址、服务电话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而且,经过原告仔细检查发现,商家竟然没有发触摸屏支架,且插头及接口处布满灰尘,让原告瞬间感觉上当受骗。

随即,原告联系京东销售客服得知,被告销售的直播摄像头是通过上海发货,而43寸的直播显示屏及其支架,却是分别通过广东广州和河北沧州市发货,分属不同的商家。原告当即通过拍照、录像,发送短信给德邦物流、以及与京东客服、销售商家分别联系,固定收集了相关证据,固定了德邦物流货物轨迹,遭到原告质疑是否发错货。

当天下午4时许,被告海康威视智能安防旗舰店通过134294XXX3电话与原告取得联系,称“商家并没有发错货,且产品也是合格的海康威视产品”。可是,对于原告的质疑,产品从哪儿来,为什么从三个不同地方发货,为什么没有产品合格证,为什么没有产品说明书等等,该工作人员难以回答,并称需要核实回复。

随后,一个自称是店铺专门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的男子,通过139167XXX0打来电话,也告知商家没有发错货,并且声称:“海康威视没有生产43寸的触摸大屏产品,只有37寸的触摸大屏产品,以及43寸的非触摸大屏产品。且告知海康威视43的产品不好用,希望原告理解并接受现在的产品”。被告的解释让原告更加怀疑,更加确信被告在产品销售中存在消费欺诈,向原告交付了假冒海康威视的三无产品。不然,该男子作为公司的纠纷处理专员,怎么会说自己公司的产品不好,还要建议消费者购买其他公司的产品呢。

其后,被告海康威视智能安防旗舰店一位网民叫“范洪桂”的负责人,于2023年7月22日至7月30日期间,先后7次与原告进行电话沟通,并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聊天和京东客服平台联系,希望争取协调处理。在铁的事实面前,被告开始转变态度,承认是仓库发货失误,发错了产品,同意给予3200元的43寸触摸大屏退还,或者该笔交易全额退货退款。但是,对于商家的解释,让原告难以相信,从而到京东商城查询其他商家的同类产品。

可是,让原告吃惊的是,在京东商城内,其他商家早已销售有海康威视的43寸触摸大屏,其市场价为4800-5400元左右。且被告销售的海康威视摄像头及配套产品,网上宣传报价才2502元,这让原告再次感受遭到被告的欺诈,其将一个市场价不足500元的智能显示屏,作价4300元销售给原告,还期望原告接受该产品,只退还3200元,丧失基本诚信。为此,原告向京东平台进行投诉,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退一赔三。

此后,京东平台也曾经四次电话联系原告,声称“经过调查核实,是商家发错货,愿意协调退货退款”,但最终因为分歧较大,京东介入调查尚未给出书面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工作人员只是转达了商家的单方意愿,表示商家只同意退货退款,不愿意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从而告终。至此,京东方面告知,相关投诉程序已经处理完毕。

鉴于京东方面投诉无效,也没有给出消费者书面的调查处理意见,更没有对投诉的产品情况作出合理说明,且拒绝开具发票。于是,原告依法向商务部、中消协,以及税务等部门投诉。同时,原告也陆续将相关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披露。

在得知相关情况后,被告再次与原告协商沟通,希望私下协商处理。可是,在协调沟通的过程中,被告却称“自己没有发错货,其所交付的43寸触摸屏产品,是免费赠品”,以致前后矛盾,缺乏诚意。2023年7月31日,经过双方再次沟通,被告转变态度,同意给予全款退还,或者给予3倍赔偿15000元。原告明确告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三倍赔偿应当以服务价款总额的三倍计算,折价2万元。被告表示同意,并要求原告将协议写好发京东平台留痕。

鉴于被告已经明确表示同意给予三倍赔偿,原告当即表示愿将所得赔偿款2万元,自己所在的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再拿出3万元,合计组成5万元,捐赠给桐梓县慈善总会,作为乡村振兴和文物修缮的爱心款项,并于2023年8月1日与桐梓县慈善总会完成捐赠手续,向原告及京东平台提交了一次性处理协议书。可是,当原告完善相关捐赠手续后,被告却反悔,称“公司只同意给予全额退款6799元,或者按照摄像头价款2300元的三倍赔偿6900元,不然就算了”,再度失信,违背诚信,违背捐赠意愿,损害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不过,2023年8月2日,京东客服在电话回复中,再次明确表示,经过京东商城与商家核实,商家承认是发错了产品,但无法给予退一赔三。但是,由于京东方面并未仔细调查核实,也未解开心中的迷惑,商家为什么会出现发送三无产品,为什么会在三个不同地方发货?到底是发错货?还是在撒谎等问题。当天,原告与京东方面沟通无果,并明确表示不希望与该商家进行和解。对于京东商城海康威视智能安防旗舰店同意给付的三倍赔偿,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将商家给予的三倍赔偿款2万元,另加原告拿出来的3万元,共计5万元捐赠给慈善协会用于文物修缮与乡村振兴一事,虽然在办理相关捐赠手续后,商家反悔。其所在的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已经表示,即便商家玩伎俩,不支付该捐赠费用,贵遵律师事务所也将足额履行捐赠义务,不违背社会诚信。

2023年8月4日,经过原告的投诉,被告违反税法的规定,虚开了两张相同金额(金额为6799元),不同票号(55868116、55868117),且没有注明商家名称(票上注明购买方为:个人)的增值税发票,发送到京东平台。其中:一张还虚假的标注了:“套装H,送43寸触摸大屏+双无线麦克风+补光套装+三脚架+绿布”等内容,与前面多次陈述、聊天内容、京东回复,以及电话录音,自相矛盾。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京东商城网购平台的经营商,被告上海无形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产品销售商,其在京东商城注册了海康威视智能安防旗舰店,原告基于对京东商城的信赖,在海康威视智能安防旗舰店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已经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下,在网上购买商品已经成为很多人的习惯,但是,消费欺诈、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现象时有发生,营造良好的网络法治环境,规范网购平台,促进网络购物健康有序发展,是作为网购经营者应当遵守基本诚信要求。被告上海无形贸易有限公司、京东商城缺乏平台监管,缺乏日常监管,销售假冒组装产品、销售三无产品,欺诈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现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产品交付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判决:1.判决被告上海无形贸易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原告购买“海康威视直播产品”的买卖合同服务价款6799元,并按照该商品服务价款的三倍赔偿原告现金(6799元×3倍)20397元;2.判决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假一赔十”的服务承诺,给予原告10倍赔偿金人民币6799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等均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同时,原告还公开了与京东及商家多次沟通形成的1-10组证据,并归类整理正式提起法院立案审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罗艳 张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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