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一)
(2015-06-02 15: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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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 2014】374 号
[2007]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力口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 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 项工作。
2014
年
5
月
19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
年
5
月
19
日印发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教育创新和教师专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幼儿 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 师专业标准(试行)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 简称《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新理 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中从事教育教学 的人员和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或者为教育教 学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 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分别为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
律。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 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 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信息技 术(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4. 具备教师资格。
第六条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 延期 1 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 2 年申报。
2. 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 2 年申报; 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剩窃他人成果) ,从 认定之日起延期 3 年申报。
3.
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
3
年
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
之日起延期
4
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
起延期
三、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 历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岗位见习 1 年期 满且考核合格。
2.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在小学、幼儿园教学岗位见习 1 年期满 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评审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
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教学工作。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 系》(附件,下同) ,教学评价积分达 70 分以上。
2. 协助做好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关注学生全面发展,能够正 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四、二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二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 历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 1 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2. 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初中、小学、 幼儿园担任三级教师职务 2 年以上;或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 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含见习期)且考核合格。
3.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小学、幼 儿园担任三级教师职务 4 年以上;或在小学、幼儿园教学岗位从事 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含见习期)且考核合格。
第十条评审条件
1.熟练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以及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基 础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课 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优 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教学评价积分达 75 分以上。
2. 担任或协助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关注学生全面发展,促进 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3. 掌握教育教学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 能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
五、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1.获硕士学位,任教 2 年以上。
2. 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为相关专业学位) ,取得二级 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 3 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 职务 4 年以上。
4. 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初中、小学、 幼儿园担任二级教师职务 5 年以上。
5.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小学、幼 儿园担任二级教师职务 6 年以上。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初级中学任教教师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任 教教师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 机构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二级教师以来,须具备下列件:
1.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 所教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 经验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教学评价积分达 80
分以上。
2. 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关注学生全面发 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 格,参与辅导至少 1 个学生社团或课外兴趣活动小组活动(提供 学校总体安排、个人计划、总结、学生名单、活动过程记录等佐证 材料,下同) 0
3. 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教学研究任务, 在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改革创新中累积了一定经验。
4. 承担过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
5. 能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 工作量可按有关规定确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 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 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规定学时),并报县(市、 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
(二)业绩成果
任二级教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获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优 秀成果奖、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省级三等奖或市(州)级二 等奖以上;或幼儿教师获技能、教学、游戏、半日活动、玩教具等评 比市(州)级三等奖或县(市、区、特区)级二等奖以上。
县、乡(镇)教师获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优 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市(州)级三等奖或县(市、区、特区)级二 等奖以上;或幼儿教师获得技能、教学、游戏、半日活动、玩教具等 评比县(市、区、特区)级三等奖以上。
2. 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
任、辅导员工作 3 年以上(获硕士学位的为 2 年)。获县(市、区、 特区)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称号;或所带班级、幼儿 活动获县(市、区、特区)级以上表彰。
县、乡(镇)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 工作 3 年以上(获硕士学位的为 2 年)。获乡(镇)级以上优秀班 主任、优秀辅导员等称号;或所带班级、幼儿活动获乡(镇)级以上 表彰。
3. 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发表学术论文 1 篇;或在省级内 部资料性专业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论文 2 篇; 或 2 篇论文获省级三等奖以上。
县、乡(镇)教师在省级内部资料性专业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论文 1 篇;或 1 篇论文获市(州)级二等奖以 上;或 2 篇论文获县(市、区、特区)级二等奖以上。
4. 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获县(市、区、特区)级政府或市 (州)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2 次以上。
县、乡(镇)教师获乡(镇)政府或县(市、区、特区)级教育行 政部门表彰 2 次以上。
5. 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在课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 突出成绩,其课程教材资源或教育教学成果在所在县(市、区、特 区)推广,提供佐证材料并由县(市、区、特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或幼儿教师开展县(市、区、特区)级公开交流活 动 3 次以上。
县、乡(镇)教师在课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其课程教材资源或教育教学成果在所在乡(镇)推广,提供佐证材
料并出具推广效果证明;或幼儿教师开展县(市、区、特区)级公开
交流活动 2 次以上。
6. 积极组织竞赛辅导(有教案、有教学计划,下同) ,省、市 (州)及所在地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 类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2 人(次)获全国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或 市(州)级一等奖以上。
县、乡(镇)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 类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2 人(次)获市(州)级三等奖或县级一 等奖以上。
7. 在乡镇以下学校从事教学工作 15 年以上。
教学研究机构人员必备条件:主持完成本学科市(州)级以上
教科研课题
1
项。在教育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论文、经验总结
报告
40 节,组织或参与教研活动不少于 5 次。
教师培训机构人员必备条件:承担县(市、区、特区)级以上示
范课或观摩课 3 次以上;或承担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 师培训112 次以上。独立完成 1 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总结 报告,且在教育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论文 1 篇。
电教(教育技术)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学校从 事远程教育、计算机维护及教学的人员必备条件:初步了解现代 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功能,能组织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
• 7 •
的活动,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且编制的多媒体
教学软件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在教育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论 文 2 篇(获相关部门奖励的自制音像教材,媒体教育教学软件、课 件,优质课,视导课实录可等同为发表论文,下同) ,且每学年应按 教学计划,确保设备正常使用率达 80%以上,制作媒体软件、课件
2 个以上,教育教学资源应用 4 次以上。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
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二级教师 2 年以上,可破格申报 一级教师。破格申报一级教师的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 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市(州)级以上政府或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荣誉称号。
2. 获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优质课竞赛、职 业技能比赛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州)级一等奖以上;或获科技进 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
七、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1.获博士学位,任教 2 年以上。
2. 获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 务 3 年以上。
3. 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为相关专业学位) ,取得一级 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 4 年以上。
4.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
职务 5 年以上。
5. 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 职务 6 年以上。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初 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教学研究机 构、教师进修学校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一级教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 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教学特色。教学效果优良, 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教学评价积分达 85 分以上。
2. 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有效进行思想道 德教育,关注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 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主持辅导至少 1 个学生社团或课 外兴趣活动小组活动(或承担 1 门以上校本选修课)。
3.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改革创新 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能够独立完成 2 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 成完整的总结报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至少 1 项市(州)级以 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4. 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作用,承担过 3 次以上县(市、区、特 区)级以上示范课、观摩课、学术讲座,并在指导、培养 3 名以上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提供佐证材料,
下同)
5. 城镇教师具有 1 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
历。
6. 能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对担 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 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 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 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规定学时) ,并报县 (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