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对一起精神赡养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子女至少两个月看望一次老人,重大传统节日至少看望两次。这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全国首例判决。(7月2日《人民日报》)
“常回家看看”入法刚刚实施,我们就看到了首案判决,尽管这样的案例令人痛心,但判决的结果让人欣喜。“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的首案判决,至少具有四重意义。
一是里程碑意义。“常回家看看”入法,标志着“常回家看看”从道德层面提升到了法律层面,这是一个飞跃。而“常回家看看”入法后首案的判决,又让人们很快地看到了法律层面的成果,这是一件令人鼓舞的事情。
二是借鉴意义。“常回家看看”入法,一个现实问题是可操作性不强,执法非常困难。但是,万事开头难,有了首案判决,以后的类似案件就可以参考和借鉴,甚至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完善和深化,不“常回家看看”被追究法律责任,应该很快会成为一种常态。
三是警示意义。当下,人们对老人的孝敬多注重物质赡养,精神赡养做得很不够。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人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而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由于缺少精神寄托和情感交流,不少老年人常常在孤独、寂寞中忧郁成疾。“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的首案判决,必将警示全社会更加关注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
四是现实意义。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曾几何时,很多人不赡养老人,老人与子女对簿公堂的事情频繁发生,让人世间最伟大的亲情荡然无存。“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的首案判决,无疑在向世人昭告:孝敬老人是子女应尽的责任,不孝敬老人很有可能法律伺候。
当然,“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的首案判决,到底判决得是否合情合理合法,还有待世人评判和司法实践检验。但是,随着精神赡养案件不断增多,精神赡养显然并不只是简单的“常回家看看”,包括不对老人制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之类的事情,都有可能列入“常回家看看”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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