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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开云:“保赔偿”更要“保命”

(2013-03-13 23:12:15)
标签:

:“保赔偿”更要“保

杂谈

分类: 民生

 死了才算工伤,甚至以48小时为限,这样的规定该改改了。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总工会副主席罗茂乡呼吁,尽快修改《工伤保险条例》。(313日《工人日报》)

 

保命保赔偿之间做出选择,每个人首先想到的肯定是保命。然而,现实中出现了怪事——有人为了保赔偿,居然放弃保命

 

天大地大生命为大,把保赔偿放在保命之前,是否对生命太冷漠呢?其实不是,而是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那条硬杠杠作祟——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正是这条规定,具体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

 

将与工作关系不确定的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原本是对职工权益的扩大保护。但是,随着医疗水平的进步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待遇的大幅度提升,因病死亡和因工死亡之间的待遇差距高达20余倍。这样一来,因为有“48小时的抢救时间这条硬杠杠,使得部分突发疾病职工的家属,不得不在保命保赔偿间痛苦抉择。同时,一些不良用工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也在“48小时的抢救时间上做文章和做手脚。

 

现实生活中,真的就出现过一些荒唐事:某建筑工人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经过30小时的抢救,为了拿到16万元的赔偿,其家人决定撤掉呼吸机;而劳务公司又要求医院用呼吸机维持该工人的生命,一定要坚持48小时。这样的荒唐事的背后,折射出同一个问题——工伤认定的“48小时生死线

 

另外,“48小时生死线这一条款的适用还引发其他争议,比如48小时的起算点。由于各地标准不一,据此作出的判例也不尽相同,造成了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别。以48小时为标准一刀切的规定,已经不能较好地顾及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个案差异。

 

    因病死亡和因工死亡的界限真的需要这么明确吗?既然日常操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那就当然应该修改了。保赔偿更要保命。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既是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更是对职工生命的尊重;既是以人为本的人文情怀,更是从实际出发的具体表现;既是对职工家属的极大安慰,更是对无良用工单位的极大惩罚。(毛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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