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开云:“保赔偿”更要“保命”
(2013-03-13 23:12:15)
标签:
:“保赔偿”更要“保杂谈 |
分类: 民生 |
在“保命”和“保赔偿”之间做出选择,每个人首先想到的肯定是“保命”。然而,现实中出现了怪事——有人为了“保赔偿”,居然放弃“保命”。
天大地大生命为大,把“保赔偿”放在“保命”之前,是否对生命太冷漠呢?其实不是,而是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那条硬杠杠作祟——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正是这条规定,具体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
将与工作关系不确定的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原本是对职工权益的扩大保护。但是,随着医疗水平的进步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待遇的大幅度提升,因病死亡和因工死亡之间的待遇差距高达20余倍。这样一来,因为有“48小时的抢救时间”这条硬杠杠,使得部分突发疾病职工的家属,不得不在“保命”和“保赔偿”间痛苦抉择。同时,一些不良用工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也在“48小时的抢救时间”上做文章和做手脚。
现实生活中,真的就出现过一些“荒唐事”:某建筑工人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经过30小时的抢救,为了拿到16万元的赔偿,其家人决定撤掉呼吸机;而劳务公司又要求医院用呼吸机维持该工人的生命,一定要坚持48小时。这样的“荒唐事”的背后,折射出同一个问题——工伤认定的“48小时生死线”。
另外,“48小时生死线”这一条款的适用还引发其他争议,比如48小时的起算点。由于各地标准不一,据此作出的判例也不尽相同,造成了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别。以48小时为标准“一刀切”的规定,已经不能较好地顾及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个案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