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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开云:拾获10万现金:拒酬谢与索酬金

(2012-12-30 20:27:42)
标签:

拾获10万现金

杂谈

分类: 社会

  12月29日,《北方新报》报道一则消息——《兵哥公交车上拾10万现金,归还失主拒酬谢》,读后感慨良多。特别是失主连先生的一番话,更是引人深思。连先生说:“10万现金不是个小数目!由于业务的原因,我经常走南闯北,见惯了太多的功利、虚伪、狡诈,不敢轻易相信任何人。解放军这种拾金不昧,做好事不图名、不图利的精神令我十分感动……”

连先生的话反映了一个社会现实。2011年11月6日《羊城晚报》报道:马某是河南焦作市建筑队负责人,一天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不慎将装有10万元工程款的公文包丢失。马某到家发现包丢失后,随即与家人一起沿原路返回寻找,从周边群众处得知公文包被路边开商店的郑某拾得。经人调解,郑某同意退钱,但提出要马某付1万元酬金,马某不同意。郑某又将酬金降至8000元,否则就不承认拾得公文包。马某无奈之下,只得同意郑某扣留8000元。郑某经中间人扣留马某包内8000元后,将该包及余下现金92000元返还马某。马某回家后非常生气,认为郑某索要酬金过高,又找郑某要求再退还5000元,郑某拒绝。马某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院。焦作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要求郑某返还5000元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同是拾得10万现金,兵哥和郑某的做法迥然不同,兵哥应该受到褒奖,而郑某应该受到谴责。但是,仅仅限于褒奖和谴责,显然不能让人心服口服,所以有必要把道理和法理讲清楚。

从法律角度讲,拾得他人失物,拾得人并不享有对拾得失物的所有权,不能对失物行使处分权,如果拒绝返还,则会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如果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侵占他人财物罪。而从情理上讲,或者说从社会公德角度讲,拾到他人财物应当积极予以返还;失主出于感动或感恩,一般也会给付酬金或其他形式的酬谢,这种酬谢是失主真心、主动的行为,而非失物拾到者的要求或强行索要。

当然,生活中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失主在查找不到失物的情况下,发出悬赏广告或酬金表示,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失主方应履行悬赏广告或约定的酬金义务。

拾获10万元,一个拒酬谢,一个索酬金,两相对比,美丑自见。案件提醒人们的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道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属于自己的钱财,坚决不能要;要求或者强要,不仅无法实现愿望,还会留下笑柄,甚至付出惨重的法律代价,得不偿失。相反,像兵哥一样的做法,不仅弘扬了中华民族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而且在世间留下了良好的口碑。孰是孰非,谁得谁失,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

(毛开云 四川宜宾晚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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