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的一居栋民楼,因相邻的一处危房改造施工挖动地基而发生部分楼体坍塌,几十名居民紧急逃生幸免,此事曾轰动一时。2012年9月8日上午,被告人家属收到南岗区法院对此案做出的一审判决,拆建房屋的房主于丽萍及其丈夫宋传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房屋设计人员刘金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施工队队长赵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9月8日法制网)
这起危房改造发生事故,依法惩处相关人员,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都说法律无情,但在这起案件的判决中,法官似乎比法律更无情,因为这起案件涉及一个英雄——宋传春。
宋传春是一名警察,多年前,他在抓捕罪犯时头被歹徒用枪击伤,脑子里至今留有一粒子弹。而今,英雄变成了罪犯,而且是在自己没有直接违法行为、也无法预知事件结果的情况下变成的罪犯,法官居然忍心这么判,但咱们平头百姓却不能这样看!
法官也是人,严格执法无可厚非。但我国是法治国家,既要依法治国,还要以德治国,二者应该和谐统一。而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硬邦邦的法律的尊严,感受到的是冷冰冰的法官凛然不可侵犯。
警察没有特权,英雄也没有特权,警察和英雄犯法,当与庶民同罪,这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体现。然而,英雄成为了罪犯,有几个问题值得追问:
第一,房主是于丽萍,和施工队签合同改造危房也是于丽萍,发生事故后为啥要追究宋传春的责任?仅仅因为她是于丽萍的丈夫,就应该和于丽萍“有难同当”、“有罪同犯”甚至刑期也相同?法官如此“关照”这对夫妻,意欲何为?
第二,在两次开庭审理过程中,英雄夫妻的律师均当庭出示了多个证据证实坍塌的联部街58号楼本身就是一栋“豆腐渣”工程。于丽萍的房屋改造只能说是加速了这栋楼的垮塌,这栋楼的主人对楼的垮塌显然应该承担一定责任,这个责任咋能完全由于丽萍和她的丈夫承担呢?
第三,房主于丽萍已经与施工方和建筑承建方建立了委托施工合同,不能因为设计和建设过程出了安全生产事故就要由房主来承担责任。正如英雄的姐姐宋秀玲所言:“很明显的道理,大桥塌了,是应该桥的主人来担任责任还是施工单位担任责任?”法院这种将房主、设计人员和施工队长“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做法,确实像《红楼梦》中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英雄和英雄的姐姐宋秀玲均表示不服判决,一定会委托代理律师继续上诉。一方面,世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违法者必须受到法律惩处;另一方面,由于法官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希望法官用好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从法律实施的教育人遵纪守法的目的出发,仔细想想让英雄“斩获”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是不是有点“莫须有”的味道?
(毛开云 四川宜宾晚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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