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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开云:莫给英雄一个“莫须有”的罪名

(2012-07-12 16:37:14)
标签:

莫给英雄

莫须有罪名

杂谈

分类: 民生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的一居栋民楼,因相邻的一处危房改造施工挖动地基而发生部分楼体坍塌,几十名居民紧急逃生幸免,此事曾轰动一时。今年3月23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对危房房主于丽平、宋传春二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被告房主当庭提出,“房屋改造的设计和施工都有专人负责,不该我们背罪。”随后,检察机关追加了对房屋改造设计者刘金野和施工队经理赵亮的起诉。今日上午,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审理,共有4人站上了被告席。(7月12日《法制网-法制日报》)

 

 房主进行危房改造,肯定不希望祸及邻居。但实际情况是,确实因为危房改造,让邻居受到了损失。那么,应该如何处理这起案件呢?笔者不是法律专家,但因为案件关于一个英雄,所以笔者想从情理法的角度谈谈对此案的看法。

 

 第一,如果邻居的楼体坍塌是发生在房主的房屋改造前,房主无疑应该承担责任。但是,邻居的楼体坍塌是发生在房主房屋的改造过程中,而且房主和房屋改造的设计者、施工队签订了合同,那么就应该由房屋改造的设计者和施工队负责人承担责任。由于邻居同设计者、施工队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那么可以把房主和设计者、施工队一同列为被告,由房主首先对邻居进行赔偿,再由房主对设计者和施工队进行追偿。

 

 第二,从3月23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来看,尽管房主的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但房主也同意赔偿,应该说态度是非常积极的。只是女主人提出,由她独自承担整个事故的责任,包括监管机关提起公诉的责任。理由是“房主是我,和施工队签订合同的也是我”,希望法院不追究她丈夫的责任。

 

女主人为啥提出这个要求,因为她的丈夫是警察,“多年前在抓捕罪犯时头被歹徒用枪击伤,脑子里至今留有一粒子弹,根本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如果丈夫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面临着将失去这份工作,而且将成为一名“罪犯”。本是一名英雄,却因非自身原因而成为“罪犯”,这叫英雄情何以堪?

 

 第三,我国法律实施的目的,是教育人们遵纪守法。房主在没有直接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有为啥一定要追究房主的刑事责任呢?何况女房主还愿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又为啥一定要追究男房主——这位英雄的刑事责任呢?

 

 我国是法治国家,既要依法治国,也要以德治国。同理,执法机关在依法执法的同时,还应该以情执法。正因如此,请放过英雄吧,假如英雄获得罪名,完全属于“莫须有”。“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是全社会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何况我国的执法机关?   

 

 (毛开云 四川宜宾晚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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