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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灯闹剧

(2013-01-08 0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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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黄灯闹剧

 

201311日,在中国大地一部历史上最严交规开始实施,网络上一场众声喧哗的“闯黄灯”是非之争引发无数感慨。在大部分民众的一致反对下,6日公安部交管局发布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目前闯黄灯行为,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面子上下不来还用了一个“暂”字,那意思就是那天我高兴还要处罚,不管怎么说暂时这场黄灯闹剧还是尘埃落定。

为什么在世界各国普遍执行很好的红黄绿灯规则,在中国却引起如此争议,值得三思。

一思我们的法律为什么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经搜索才知,这部被称为历史上最严交规就是20128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并于2012912日由公安部部长孟建柱签发公安部第123号令,确定自20131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共七章八十九条,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也不是司机,没有认真研读。既然今天写黄灯闹剧,我就想把关于黄灯的章节摘出,可惜我通读全篇没有找到任何关于黄灯的信息。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百度几经搜索查到一个《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第69问:对机动车在路口抢黄灯通行的行为处罚吗?答:《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并规定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这就是黄灯闹剧的祸根。

大家都知道一个规定的出台或者修改一定是有一个法或者条例做依据,就像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能违反《宪法》一样,如果有冲突皆以最高级别的法律为准,要不就修有冲突的条文。

那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后面的法律和条例是什么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我再把一法一条例中关于红黄绿信号灯的内容摘出供大家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大家看看这一法一条例关于黄灯的规定有问题吗?黄灯表示警示。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我觉得非常明确,言简意赅,容易理解,便于执行,没有漏洞。再看《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第69问,简直就是打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旗号,强行罚款之实。

一个涉及百姓身家性命的法律条文就这样在一问一答中变成了儿戏,真是荒唐,难怪全体网民吐糟反对,难道我们的法律真的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吗?我们离法治社会还有多远呢?

二思这黄灯设置有没有道理。

这个问题只能回顾历史,来看看黄灯的设置初衷。18681210日,信号灯家族的第一个成员在伦敦议会大厦的广场上诞生,是英国机械师德·哈特设计制造,信号灯柱高7米,上面挂着一盏红、绿两色的煤气提灯作为交通信号,这是城市街道的第一盏信号灯。随着各种交通工具的发展和交通指挥的需要,第一盏名副其实的红黄绿三色信号灯诞生于1918年,它是三色圆形四面投影器,被安装在纽约市五号街的一座高塔上,从此世界城市的交通大为改善。至于是中国人胡汝鼎发明的,还是美国警察William Potts发明的,已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的想法都是在提醒人们注意交通中的危险情况而不是罚款扣分。

黄灯设置的初衷就是提醒司机和行人在走与停之间做一个35秒的准备,因为那时的信号灯还没有读秒的功能。如果信号灯发明在现在电子时代,我想不会有人再添一个黄灯来做警示,因为在红灯和绿灯最后35秒开始闪烁就能达到提醒的作用。既然全世界沿用了近百年时间,说明黄灯在实际交通中还起着重要的作用,黄色光波长较长,穿透空气的能力较强,尤其是雾天效果更好。信号灯就像是一个让车流停止或前行的闸门”,这个闸门是否好用,是否灵敏,关系到通过路口的车流是否顺畅,也关系到路口的交通安全。大家都有用水龙头的经验,从开到关或从关到开,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在红绿两个开关中增添一个黄灯作为过度是符合常理的,或者说符合惯性定律。

其实当过司机的人都知道抢黄灯带来的后果,按十字路口的车速测算35秒的时间能走多远,如果计算不好必然是闯红灯,99%的司机是不会闯黄灯的,剩下的1%也是计算失误,而不是故意所为。对黄灯的任何规定只能造成后车追尾和车流减速,给交通带来更大的压力。所以公安部交管局不要再在闯黄灯的问题上挖空心思作文章了,如果你们实在闲着没事干,不如研究一下取消黄灯的可行性,还能给国家节省点资源,因为你们制定的闯黄灯罚款的规定与“取消黄灯”的效果是等同的。

三思我们管理体制上的僵化行为。

联合国的《道路标识与信号的综合决议》(CONSOLIDATED RESOLUTION ON ROAD SIGNS AND SIGNALS)对于黄灯阐述得不多,只是规定黄灯是介于绿灯与红灯之间的信号,维持时间为35秒。看来黄灯持续时间并无严格规定,也没有关于能不能抢黄灯的说明。人家只是把黄灯作为过渡,并没当成多大的事情。

再看看我们国家,公安部昨天又宣布要制定“闯黄灯的细则,真是让人哭笑不得,一个简单的红绿灯问题,世界各国都执行得好好的,我们偏偏要搞得这样复杂!这不是典型的折腾吗?

中国人的思维习惯,必然造成管理体制上的僵化行为,什么事情都爱搞个一刀切,非此即彼,泾渭分明。尤其是管理部门,所做的规定出发点一定是不允许任何人占便宜,更不喜欢有人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宁可折磨三千,绝不放过一个,但最后的结果是一个人也管不住,一件事也管不好,一阵风后规定只好不了了之。

结合反腐倡廉规章制度谈谈我们的反腐败工作,用十八大的话说是形势异常严峻。我们制定了那么多繁复的制度,效果却适得其反。不让一个人钻空子的规定,最后的结果是人人都在钻空子。财务报销制度及其严格,但假发票却大行其道无人管理。考驾照的制度及其严格,但考官收取贿赂却成了潜规则。

在这次新交规中规定驾驶时不准抽烟都都要扣分罚款,我不知道交警部门要如何监督和执法,是不是和以前一样,松松紧紧,反复无常,最后便放任自流了,不得而知。

但愿黄灯闹剧以后不要在中国重演。(2013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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