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值得反思的“激励措施”
文/神龙跨三江
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管理者如果将教师的行为纳入一定规范、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有力有序地推进,可激发教职工的内在动力,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很多学校在制订各类工作管理激励措施时,没有结合实际,没有仔细斟酌,违背了原则,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为学校工作带来了无数弊端……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深入反思。

案例一:在认定教师的教育科研工作成果时,A校制订了《A学校教育科研成果暂行奖励办法》,其中一条是:“领导小组在认定教师获得的荣誉等级时,教师要提交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校级’荣誉与‘区级’荣誉等同……”这引起了相当一部分教师议论纷纷,不知所措。

反思:学校领导特别主要领导作出这样的举措,动机是什么?是否认教师教育科研能力?打击教师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还是对上级部门授予的荣誉含金量的拷问?如果我们按照上述的“校级”荣誉与“区级”荣誉等同的逻辑推理,那就是“区级”荣誉与“市级”荣誉等同、“市级”荣誉与“省级”荣誉等同、省(市)教育厅或教委颁发的荣誉证书就等同于国家教育部颁发的荣誉证书。这样,教师在每年一度的职称晋升时,也可以拿着学校颁发的荣誉证书去“等同”于区级颁发的荣誉证书蒙混过关。这也太滑稽了吧!

如果“校级”荣誉真的等同于“区级”荣誉,不只会让老师夜郞自大,固步自封,还会挫伤力争在省乃至国家级比赛中获奖的教师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学校主要领导应努力营造
“学先进、比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竞赛活动,以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增强业务能力;教师也应把“斗地主”、
“砌长城”的时间抽出来,用于反思自己的课堂,写出自己的教育生活,走进教育科研,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案例二:B校为进一步做好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年度综合考评,出台了《B校教师教育教学年度综合考核实施细则》,其中一条是:“教师发表的论文及论文获奖,必须是县教育局、省(市)教科院所推荐的或者颁发的证书。否则不予认可。”这引起了这所学校大部分教师的反对,甚至有少数教师与学校主要领导大吼大闹。

反思:教师向正规报刊投稿,如,《中国教育报》、《光明日报》,《教学与管理》杂志、《人民教育》杂志等,如果不是县教育局、省(市)教科院所推荐的,即使发表或获奖了,学校也不予认可,这是何等的滑稽?为什么学校在制订“实施细则”时不反复思考、讨论呢?这难道不引起学校校长及学校班子成员的深入反思吗?

学校都希望老师们积极地在各级教育类刊物上发表文章,在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中崭露头角,这既是对学校做宣传工作,也是提升教师自身专业素养、增强业务能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学校为加强管理,推动各项工作,提升教育质量,在制订任何一项工作方案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班子成员都要进行充分的酝酿,考虑问题要具体,要有可操作性,不能与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工作原则等相抵触,能有效调动教师的工作激情。这样,才能顺利推动学校各项工作,有的放矢;才能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为教师成长搭建平台,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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