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件之七: 原材料出现红字的两种原因及其处理
(2011-12-05 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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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业务杂谈 |
分类: 税务检查 |
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七
石家庄市矿区某加工出口劳保用品厂,私营企业,2001年6月,矿区地税局稽查局在对该企业2000年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发现“原材料--猪黄手套革”科目的年终余额数量及金额均为红数,数量为-2813.20M²,金额为-37033.46元,企业原材料采取个别计价的核算方法,原材料单价为13.16元。检查组认为企业多转原材料成本:37033.46+2813.20×13.16=74055.17元。由于企业年末没有在产品,产成品也已全部销售,故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经与企业会计核实得知,企业在接到外贸订单后根据订单数量采购原材料,原材料购进后一次性投入生产,加工后全部交外贸。原材料账面红数的金额和数量是同一笔原材料,故不应将红数金额和数量同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同时承认造成该笔原材料年终红数的原因有二:一是部分原材料1371.23M²(金额1371.23×13.16=18045.38元)属货到票未到又未估价上账造成的;二是部分原材料1442M²(金额1442×13.16=18976.72元)并未投入生产,属多转原材料成本。据此,该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976.72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8976.72×33%=6262.32元。
处理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的规定,按照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厂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6262.32元。同时,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厂应补的税款分两段加收滞纳金共计1033.28元。以上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13557.92元,已全部缴纳入库。
稽查建议:从该案可以看出,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工作并不是单单地看看账本,停留在从企业账面上发现表面问题那么简单,有一些更为深刻的东西还不能在账面上完全地体现出来。税务稽查人员在查账前只有了解了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情况,才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层追究,否则只会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否则,税务部门在面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等行为时,对自身工作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云中飞点评:
原材料出现红字的两种原因
1.发出价大于买入价,表现为蓝字数量、红字金额。
属于多转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发出材料多转成本=材料均价×蓝字数量+账面红字金额
例如,某公司甲材料全年买入1000个,均价10元,原材料借方发生额为10000元,全年发出800个,发出价15元,原材料贷方发生额为12000元,这样原材料帐户结存就出现了数量200在借方,而金额2000在贷方(即红字)的奇特现象,应冲减成本为:10×200+2000=4000元。
2.领用但没有发票,表现为红字数量、红字金额。
其计算公式为绝对不可以为:材料均价×红字数量+账面红字金额,本案的检查人员开始是这样做的,后来才认识到:原材料账面红数的金额和数量是同一笔原材料,故不应将红数金额和数量同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及时改正了错误。正确的计算公式是:发出材料多转成本=实地盘存数量×加权平均单价+账面红字金额。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公式,因为检查人员不一定有盘点库存。在没有盘点库存的情况下,怎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才是正确的呢?这时候要紧紧抓住红字数量,认真检查红字数量的来龙去脉。本案的检查人员最后对已发出但并未投入生产的红字数量进行了处理,但是对货到票未到又未估价上账造成的红字数量并没有处理,是不是后来取得了发票呢?目前比较流行但没有文件支持的做法是,在次年度汇算清缴前,只要取得了发票的原材料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也有些检查人员根本不理会次年度汇算清缴,坚决执行(国税发[2005]50号):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原材料出现红字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虽然领用了但生产的产品不一定卖出去了,那没卖出去就不会影响到主营业务成本,不影响主营成本就不应进行调增。因此有些红字是不能全额调增的,如果期末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都有余额,那就要不犹豫计算分摊率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