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件之六:存货盘亏的三种定性
(2011-12-05 22: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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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业务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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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六
检查人员在检查某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栏目中,该企业期初存货为769万元,而期末存货达到1178万元。这两个数字相差太大了。
检查人员思忖:该企业期末存货比期初存货高出50%多,显然相差太大,是不合理的。导致这种现象的因素主要有三种:第一,去年年末市场不景气,产品大量积压;第二,企业能够预见来年原材料将会涨价而做了大量的储备;而第三种情况就是企业有偷税嫌疑,产品已经销售但未记账、未减库存。
存货栏目是根据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科目汇总填列的。为了查清存货增长的具体项目,检查人员重点查看了原材料和产成品等账户。结果发现,期末与期初存货相差的400多万元中,仅“产成品”账户就占去300余万元。为此,检查人员怀疑,企业有可能已将产品销售,但未入账、未减库存。
因此,检查人员选取企业产品的三个主要品种进行盘点,经过核实,这三个品种的实际库存数是300余万元,经盘点,该企业上年末库存数应当是710万元,而该企业账面上反映的数额却是960余万元。同时把期末库存数与该企业仓库保管员出库的账本和单据进行了核对,证实该企业已经销售的部分产品,未记账、未减库存。
与此同时,通过调阅该企业全年纳税申报表,检查人员从《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发现,该企业全年开具的几乎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仅开具17份,且体现的都是下脚料收入。难道该企业的业务户都是一般纳税人,而没有小规模纳税人吗?若有小规模纳税人,从表面上分析,该企业未开具普通发票,这一部分的收入根本未进行申报。那么,企业又是采取什么手段,将这一部分收入隐匿在哪里呢?
这时,原始凭证上的一个陌生的账号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检查人员发现从该账号分2次划出210万元汇款用于购买原材料。经询问,得知这是该企业财务人员的个人存款账户。个人的账户哪来这么多资金?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查阅了该企业全年的银行存款及现金账,发现根本没有任何购货方向财务人员个人账户汇入过货款,那么,此账户的资金又是从何而来的?
经请示,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项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税务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对此个人存款账户进行了调查,掌握了其全部的资金往来情况。初步证实,该企业有账外经营的问题。
该财务人员在大量铁的事实面前,只好道出购货方不需要发票的所有销售款均汇入个人账户,企业不记收入,不减库存,另外记账以达到偷税的事实。该企业经理也交代了偷税是为了多给职工发点福利等事实,并交出了企业账外账簿。
检查人员经过仔细核对,终于查明该企业共偷逃增值税款17万余元。对该企业作出了限期缴清所偷税款的决定,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一、案件来源
南京XX分厂于2007年2月向主管分局南京市六合区国税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责任区管理员对该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后发现帐面存货数字很大,而该企业已经一年多都处于停产状态,根据职业经验判断,该企业在存货方面可能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该企业的这一情况,管理员决定先评估,搞清楚存货真实情况后再办理注销,于是向区局评估管理岗提交评估名单取得评估项目建议书。
二、基本情况
南京XX分厂成立于1990年9月20日,1990年10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注册资本1067万元,注册及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六合雄州镇,主要经营范围为电炉钢冶炼、铸钢件。
三、调查过程及方法
(一)初探之后疑点凸显
评估人员先到企业实地了解存货情况,只见仓库摆放各种各样的材料,实际存货的确很多。财务人员介绍仓库保管情况,各类资料齐全,有专门的仓库保管员。看上去存货保管水平较一般企业正规,似乎没有问题。但当核查人员在交谈中宣传了相关税收政策,特别是强调企业财务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再次询问财务人员存货的实际库存情况是否和帐面数字一致时,财务人员回答的并不确定,吱吱唔唔,不正面回答问题。此时,评估人员更加对企业的存货的真实性产生疑惑,通过初步分析觉得有两种可能:(1)存货可能被动用了,只是没有做销售,当然也没有做成本结转。因为停产有一年多的时间了,存货帐面数字一直没有变化,这就意味着存货一点没有动用过,而是放在仓库内任其贬值,这显然不可能。(2)存货的确没有被动用,但实际存货的价值要比帐面存货要小的多。因为如果实际价值真的有帐目价值那么大,那该企业一定会及时进行处理,而不会如此长期闲置不处理,让存货价值随时间推移而悄然贬值。因此,评估人员认为只有进行盘点才能揭开这批大额存货的面纱,掌握其真实情况。
(二)寻求企业支持落实盘点工作
思路定了,但如何操作,着实让评估人员大伤脑筋。评估人员只有两人,自行盘点不太可行,最好是争取企业的支持,由企业自行盘点,评估人员监盘。评估人员了解到,该企业是南京钢铁集团冶金铸造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目前由其直接管理。而南京钢铁集团冶金铸造有限公司是我区的重点税源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水平很高,纳税信誉高,是南京市“纳税信誉A级企业”。评估人员决定寻求南京钢铁集团冶金铸造有限公司管理层的支持,于是主动到南京钢铁集团冶金铸造有限公司与其总经理就盘点问题进行沟通。事情进展的很顺利,总经理对评估工作非常支持,明确表态立即从南京钢铁集团冶金铸造有限公司抽调人手进行盘点。
(三)惊人的盘点结果
该企业的存货核算水平较高,各类材料台帐登记清楚,这给盘点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便利。这次盘点共持续了五天时间,对该企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认真进行了盘点,共盘亏原材料5638.47吨(4025222.18元),自制半成品2583.932吨( 4494543.76元),产成品68.02吨(160421.02元),辅助材料2490619.72元,合计盘亏存货11170806.68元。这个结果,让南京钢铁集团冶金铸造有限公司管理层吃惊不小,他们一方面表示接受税务机关相应的处理,另一方面对评估工作表示肯定,认为通过评估为企业揭露了管理的漏洞,为企业加强管理提供了帮助。作为评估人员,面对盘点结果,简直是惊出一身冷汗,如果不是克服了畏难情绪坚持盘点,其直接结果就是让国家损失近190万元税款。
四、案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该企业存货盘亏11170806.68元,不属于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是非正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缴纳增值税。该企业已于 2007年3月23日申报入库增值税1888649.56元,滞纳金10387.57元。
五、案例带来的思考
通过这个案例,总结几点在存货核查中的建议及想法:
(一)注销审批前的存货实地盘点工作,绝对不可简单登记备案了事。税务机关除了应对申请注销企业的经营期内的纳税情况进行查实外,对帐面有存货的,税务机关应对存货进行实地盘点。税务机关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盘点办法,规范盘点工作,确保盘点质量,使盘点存货成为税收征管的又一个杀手锏,让隐藏在存货中的税收不再流失。
(二)作为税收管理员要克服对盘点工作的畏难情绪,在实际操作中,要将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向企业宣传到位,争取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在平时工作中,管理员应向企业宣传这一管理要求,使企业知道在注销时还要通过一个“盘点关”,促使企业在平时注重存货管理,不玩花样。
(三)在日常管理中,一定要加强对企业存货核算水平的管理,存货核算混乱、粗略会直接影响到盘点的效果。有较多企业为规避税务机关对其盘点而故意在帐面上对存货进行粗略核算。因此,管理员应在三个环节中加强此项管理:1.对新办企业进行严格要求,并进行相应地宣传和辅导,从开始抓起;2.在申请转变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严格核查其存货核算情况,如核算不细致就视为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而不准转变方式。3.在企业办理一般纳税人时,也应要求企业按要求对存货进行细致的核算,登记好有关存货台帐。其实,加强对存货核算水平的管理不仅是应对存货盘点工作,实际是税收征管的基本要求,也是基础工作,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等工作质量。
加强对注销企业存货的税收管理,不仅是防止税款流失、堵塞征管漏洞的有效措施,更是创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税收环境的需要,这同时也是对我们税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结合税收工作发展的新情况,探索注销企业存货的税收管理的新路径。
云中飞点评:
存货盘亏的三种定性
当企业记帐出现:企业的存货是注册资本的几倍,如,企业注册资本只有100万,而存货却有3000万;或者期末存货比期初存货猛增的时候,企业就很可能会出现期末账面库存商品金额远远大于实际库存商品金额的虚假库存现象。那么,这时候检查人员需要盘点,盘点公式是 “审查时盘点日实存量+报表日至盘点日的发出量-报表日至盘点日的收入量=报表日应存量”。企业通常会出现存货盘亏。造成企业盘亏的原因可能是:
1、企业存在“有进无销”的行为,即帐面只记进货,不记销售会导致存货增加,企业将大量现金收入、不开票收入不入帐,使销售成本无法结转,只能长期反映在存货中,形成虚假库存。
2、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而实际并没有购进商品,即有票无货抵扣税款。账面库存数额部分是虚假的。
3、发生非正常损失未处理。
从理论上分析,销售未入账,或者购买进项税票抵扣而实际没有进货,企业按发票入的库存,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未处理,这些都会导致少缴增值税款,但如何定性?是按照账面库存与实际库存的差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或者是换算成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还是定性为接受虚开专用发票呢?
这时候候检查人员需要进一步核实,进一步取证后才可以定性。
定性一:销售未入账
当然检查销售未入账是有难度的,案例七的检查人员是在原始凭证上发现了一个陌生的账号才取得突破的,记住确认销售未入账必须要有两个关键证据:一是有发货单,二是取得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如果没有取得这两个关键证据,只凭盘点表的盘亏额直接换算成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的做法是不足取的,是税务人员的霸王作风,是要败诉的。
定性二:接受虚开专用发票
毫无疑问需要进行货物流、资金流的检查。
定性三:发生非正常损失未处理
这种定性同样不错,不用考虑太多,需要的证据也比较简单,只要企业确认的盘点表就可以了。这种定性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同样能收回税款,能收回税款就是胜利。案例八的检查人员收回了190万元的税款,是一个了不起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