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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P2P借款上限到底有没有道理

(2016-08-23 17:16:22)
标签:

p2p

理财

投资

网贷

基金

  偶然看到一幅漫画,作为互金老兵,瞬间联想到咱们互联网金融的各种藩篱。仅以皮卡丘的萌呆遭遇,调侃一下,博君会心一酸。

  自各大媒体转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发布,业内同仁的眼睛都瞪大了,大家发现了一个要命的细节:《办法》明确划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为什么设立上限?

  最本质的原因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设置上限还是为了体现普惠金融的小额分散特征。从功能上来讲,小额分散可以防止系统性风险(从量上管控),也是与网贷机构自身风控能力的现实情况相匹配的,对比传统金融机构,网贷平台的风险识别能力有限,虽然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也容易引起普通金融消费者的误解,从而引发社会性问题。

  另外,也是囿于我国法律体系的限制。与美国等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法律并未设置“个人破产制度”(目前,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这样一来每个自然人的债务并没有一个法律途径“重启”,而只能由个人终身背负(这里我们不考虑诉讼时效中断等问题),为了防止自然人个人债务急剧,引发恶性事件,在P2P借贷机构平台上设置上限,确有道理。

  对业内影响如何?

  对于互金企业而言,也许是利空消息。上额封顶,意味着创新空间的压缩。而这次的压缩,并非“量”上的限制,实践中会是“质”的限制。咱们抛开平均借款数额8万左右的车贷业务不说,对于房贷业务,会有直接影响。当然,对于其他大额或不好定价的“标的物”,网贷平台将无法成为他们的融资渠道之一,而P2P也会失去相当数量的大客户。对于创新业务而言,基础合同如果过于细碎,也将影响整体架构搭建。同时,我们注意到法律和政策如果出现矛盾,如何协调?法律并未禁止自然人借款超过100万,但是政策禁止,出现司法案例后,还是会按照法律规定判决。这样会影响政策的落地执行。

  是否真的会落地?啥时候?

  切勿再逼问了,我们确实不知道准确时间,诸位看客莫各种私信了,飒姐平时还要办案写法律意见书,无法一一回复,顶不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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