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只爬一座山 复利的伟大
2025年09月27日
05:16 安徽
编者记:每日清晨发布一份逾期债权清收领域司法案例。相信专注的力量,复利的力量,时间的力量。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第十九条【案例名称】刘某华诉陈某贤、刘某坤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入库编号2024-08-2-471-002)
【裁判文书】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890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是配偶一方债务的责任财产,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配偶一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判决执行共有房屋中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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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债务
2018年11月30日,刘某华与刘某坤因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向韶关仲裁委申请仲裁。2019年12月18日,韶关仲裁委裁决:刘某坤需向刘某华支付租金、使用费、违约金等共计约109万元。二、离婚与财产分割2019年1月14日,(在仲裁审理期间),刘某坤与陈某贤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登记在陈某贤名下的案涉301房产(2015年购买)所有权归陈某贤所有。双方确认婚姻期间无共同债务,对外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在仲裁审理期间,刘某华申请追加陈某贤为当事人及对案涉301房进行财产保全。韶关仲裁委驳回了追加陈某贤的申请但对财产保全提交法院进行了办理。三、执行与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刘某华申请执行。法院准备执行案涉301房时,陈某贤提出异议并获得法院支持(中止执行)。刘某华遂提起诉讼,主要诉请是: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301房产归陈某贤所有的约定,确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令陈某贤对仲裁裁决裁令刘某坤对刘某华的债务本息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二审中,经法院释明,刘某华将该项请求修改为:改判准予对陈某贤名下301房产权份额的50%属于刘某坤的财产份额在109万元范围内予以执行。判令拍卖、变卖陈某贤名下301房清偿仲裁裁决确认的债务。一审未支持,二审改判。二审法院裁决:准予在109万元范围内执行案涉房产的50%份额属于刘某坤的部分用以偿还刘某华的债权。
一、刘某坤的行为构成无偿转让财产案涉301房产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登记在陈某贤一人名下,但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坤通过离婚协议将其享有的50%产权份额归陈某贤所有,且未获取任何对价,属于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二、该无偿转让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刘某坤对刘某华所负的债务形成于离婚之前。刘某坤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本应享有的房产份额无偿转让,直接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偿债能力降低,对债权人刘某华的债权实现了损害。三、债权人有权撤销并申请执行根据《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撤销后,刘某坤在该房产中50%的份额恢复为其责任财产,债权人刘某华可在其债权范围内(109万元)申请强制执行该份额。四、关于债务性质的说明二审判决并未直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因此判决陈某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其裁判逻辑是基于刘某坤个人无偿处分了其个人责任财产(房产份额),从而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因此支持债权人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执行相应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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