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条规定的“运输工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条规定的“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怎样理解?
以下正文:
前言: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怎样理解?2025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五批)》对此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运输工具属于特殊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船舶的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据《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向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机动车的相关权属登记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等办理相关机动车登记业务。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应是指相关运输工具的登记机关的所在地,而非相关运输工具权属人的所在地,如车辆,应当是登记车辆权属的车辆管理所的所在地。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其所有车辆权属登记的管理所所在地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因为迁移等原因导致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其所有车辆权属登记的管理所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其车辆权属登记的管理所所在地作为“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刚刚!最高院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怎样理解?
官方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五批)》
关联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理解与适用】1、条文理解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从保险合同的类型看,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92年意见》第25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原告可以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即原告也可以选择向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这一司法解释仅对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规定了地域管辖,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没有规定特殊地域管辖,可以说是一个缺陷。因此,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完善,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原告可以选择向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特殊地域管辖,其并不排斥法律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发生后,原告一方如果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是可以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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