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索赔程序提出索赔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的权利
(2024-12-06 08:50:4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索赔程序提出索赔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的权利
【案件来源】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市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56号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关键词】建设工程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二)关于北海美凯龙公司欠付的工程款问题
中铁十六局上诉对索赔事项和带E钢筋部分的工程款提出异议。关于索赔事项问题,《施工补充协议》约定:“解释顺序为:1、《施工补充协议》;2、《施工协议》;3、《施工补充合同》;4、《施工合同》”“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原协议不相符的,以本补充协议条款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特别约定的内容,按照原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因案涉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施工补充协议》《施工协议》均未就索赔事项作出约定,而《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9.1条对索赔期限和索赔程序作出了明确约定,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关于索赔事项的约定履行。
一审法院认定,中铁十六局无证据证明其已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北海美凯龙公司提出过索赔主张,中铁十六局应当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鉴定机构在不确定各索赔事项是否成立的情况下,作出北海美凯龙公司赔偿金额暂定为11354364.48元的鉴定意见,应不予采信。中铁十六局还主张即使不支持其索赔请求,对其中预留钢筋部分费用552939.65元,因已实际发生,也应得到赔偿。经查,中铁十六局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仅针对带E钢筋部分,而预留钢筋部分费用是在索赔请求中进行主张,因中铁十六局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且鉴定意见显示“停工后现场防护人工费用及预留钢筋增加费用的索赔金额暂定为0元”,中铁十六局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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