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所反映客观情况正常具有法律效力
(2023-05-10 11: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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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所反映客观情况正常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回顾:
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系被告的销售经理,原告月工资人民币25000元。原告提供的银行工资明细反映被告每月向原告汇款2115美元,另外在扣除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后,再向原告支付8415元人民币。因被告欠付原告人民币130000元工资,同时欠付原告人民币7700元报销款,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但未获支持。原告(本方委托人)向法院起诉,同时将与被告相关人员的邮件进行公证。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经过公证的邮件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从公证的邮件可以判断,原告所主张每月取得2115美元,同时取得10000元人民币在邮件中都有反映,且与银行明细相对应,客观真实;另外,原被告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原告的月工资也明确约定为25000元。法院遂判令被告向原告(本方委托人)支付工资人民币130000元,同时支付报销款人民币77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