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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分公司债务须承担连带责任

(2023-05-05 09:17:12)
标签:

律师以案说法

分类: 执业随笔

以自己办理的案件说法

 

本案判决网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Zgj5z4bDZM9DncEJzUlU0Pv15W735hPl9DXYzoMuNR/y5wZjMgATfUKq3u+IEo4x/0z21MjROpsWFhbkHSAUuxme4KKB5gfXJ7rqBhJt1JcgLA1JWmf1aYGmKTdfXWB

 

 

 

公司对分公司债务须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马庆勇 15800914918]

 

案件回顾:

分公司与原告签订《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由原告向分公司供货,货物价格18万多。原告供货后,分公司仅支付9万元,剩余款项9万多一直不付。原告(本方委托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及分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分公司辩称货款仅剩1千多元,且该批次货物并非原告提供,同时提供与第三方的采购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从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对账单、发票及情况说明等证据来看,该批次货物的确为原告所供,分公司辩称签字人没有权限以及该批次货物系第三方所供都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遂判令公司及分公司共同向原告(我方委托人)支付9万多元货款及利息。

 

法律依据:

原《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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