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已约定借款利率应依法支付

(2023-04-04 09:52:02)
标签:

律师以案说法

分类: 执业随笔

以自己办理的案件说法

 

本案判决网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816d5fb8a0e428986d3a87a00eed95f

 

已约定借款利率应依法支付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马庆勇 15800914918]

 

案件回顾:

被告因资金周转等原因分数次向原告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87万元,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2%

因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原告(本方委托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借款本金有相应借条及转账记录,借贷关系确定,被告理应还款。

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本方委托人)返还本金87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