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约定借款利率应依法支付
(2023-04-04 09:52:02)
标签:
律师以案说法 |
分类: 执业随笔 |
以自己办理的案件说法
本案判决网址:
已约定借款利率应依法支付
案件回顾:
被告因资金周转等原因分数次向原告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87万元,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2%。
因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原告(本方委托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借款本金有相应借条及转账记录,借贷关系确定,被告理应还款。
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本方委托人)返还本金87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