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工程结算单具有法律效力

(2023-03-17 09:24:46)
标签:

律师以案说法

分类: 执业随笔

以自己办理的案件说法

 

本案判决网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d731d635efe41b9803ca81f009a685f

 

 

工程结算单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马庆勇 15800914918]

 

案件回顾:

原告对被告所承包工程的木工活进行承揽,之后,经过统计,被告盖章确认工程总费用为4100多万,原告的费用按总费用的2%计提,应付83万。但随后被告仅支付28万,剩余55万一直拖延不付。

原告(本方委托人)向法院起诉,被告辩称由于原告所承揽木工活的容错率超过千分之二,被告不得已找人维修,造成被告直接损失达96万元,故反诉要求原告向其返还3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盖章确认的费用结算单具有法律效力,被告虽辩称由于原告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其直接损失,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本方委托人)支付费用5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