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出具收据后违约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2022-07-05 1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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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案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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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出具收据后违约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案件回顾:
原告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签订《买卖意向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一套。之后,原告向中介公司支付5万元意向金,因被告急需资金周转,中介公司向被告借款3万元,并要求被告出具一份收到原告2万元的定金收据。后因被告违约,中介公司向原告返还3万元,针对2万元收据,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虽辩称未收到原告2万元定金,其只是向中介公司借款3万元,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其已向原告出具2万元定金的收据,系双方货币交换的凭证,故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法院遂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法律依据: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