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房屋买卖居间服务有瑕疵应减少中介费

(2022-06-23 09:23:52)
标签:

律师以案说法

分类: 执业随笔

以自己办理的案件说法

 

本案判决网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f292ad0eed2487f8c71afa6a4ad3b44

 

 

房屋买卖居间服务有瑕疵应减少中介费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马庆勇 15800914918]

 

案件回顾:

原告与三被告及案外人签订《居间协议》,约定三被告将房屋以896万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原告居间完成,三被告向原告支付89600元中介费。后由于案外人限购等原因,三被告最终与案外人家人完成交易。原告知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89600元中介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居间协议》合法有效,三被告应该支付中介费,但因后期三被告系自行与案外人家人完成交易,故原告的中介服务实际存在瑕疵,法院最终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费45000元。

 

法律依据:

原《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