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所确认收益应该履行完毕
(2022-05-28 15: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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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案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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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所确认收益应该履行完毕
案件回顾:
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投资公司,之后,被告想请原告入股,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被告确认至2014年元月前向原告支付40万元收益,以后每年保底收益10万元,所借30万元后期再归还。
但之后,被告仅支付30万元收益,剩余10万元收益一直拖延不付。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合作协议》所确认的剩余10万元收益及每年保底收益10万元等。
被告辩称自己仅借款30万,之后向原告返还了30万元,故全部借款都已付清。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针对30万元借款每年保底10万元收益,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没有效力,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至2014年元月,在双方合作期间,《合作协议》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40万元收益应合法有效,该协议同时约定30万借款后期再归还,故对被告辩称已还清原告全部欠款不予采信,并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10万元收益及相应利息。
法律依据:
原《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