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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记录结合借条所形成的证据链可以确认借贷关系属实

(2022-05-26 15:32:22)
标签:

律师以案说法

分类: 执业随笔

以自身办理的案件说法

 

本案判决网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b2a58b73aaa432ba1edaa62010d0590

 

 

取款记录结合借条所形成的证据链可以确认借贷关系属实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马庆勇 15800914918]

 

案件回顾:

被告向原告出具第一笔20万元借条,并约定利息,原告当日从银行取款194000元交付被告;后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第二笔25万元借条,原告当日向被告转账23万元。

因被告怠于还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及相应利息等。

被告辩称未收到原告从银行所取款项194000元,对其他没有转账记录的款项都不认可。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第一次向原告出具借条20万元,原告虽无法提供转账记录,但原告提供了当日从银行取款194000元的记录,与20万元借款接近,符合常理,被告辩称没有依据,故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第一笔194000元及第二笔2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律师费。

 

法律依据: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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