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履行赠与房屋所附义务,赠与人有权收回
(2022-05-24 17: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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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履行赠与房屋所附义务,赠与人有权收回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马庆勇 15800914918]
案件回顾:
原告与几被告的母亲为父女关系,几被告的母亲生前向原告作出承诺,照顾原告终生,原告便将房屋的1/4赠与几被告的母亲。
但事与愿违,几被告的母亲因病去世,原告由于无人照料,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所赠与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原告赠与房屋附有义务,因几被告母亲病故,该赠与义务未履行,故判令原告有权收回所赠与房屋的1/4。
法律依据:
原《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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