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民法真题解析:第56题(异议次数123次,结论:异议无理,予以驳回)
(2013-10-13 13: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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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司考杂谈 |
56.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地役权物权变动。
《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A选项,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B地块负担了义务为供役地,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A正确,应选。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13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作为需役地的受让人,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B正确,应选。
2013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已经过户给丙公司,其不可能再享有地役权,C错误,不选。
2013年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可以不再负担地役权义务,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不再享有地役权,D错误,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