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民法真题解析:第4题(异议次数207次,结论:异议无理,予以驳回)(
(2013-09-29 10: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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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无权代理与欺诈。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构成无权代理。
A选项,《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应当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由于乙公司追认,善意相对人丙公司不再享有撤销权。A错误。
B选项,甲公司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使丙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尽管被代理人乙公司对无权代理进行了追认,但丙公司仍然基于受欺诈而享有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种撤销权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B正确。
C选项,综合A和B选项,在乙公司追认前,丙公司可以通知乙公司撤销该合同;在乙公司追认后,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C选项所谓“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不正确。
D选项,由于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此种情形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不能当然约束被代理人乙公司,丙公司均无权要求乙公司履行。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