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沟通案例(转编)-1871

题目:男子请假照顾老人遭拒绝
钟某于工作群中@盛某某:“领导,我明天上午有点事要办,上午请假半天,望批准!”盛某某:“不行,工作上人手不足。”钟某@盛某某:“事情紧急,实在没有办法,还望批准!”盛某某:“好多人都在休公休假”并称“就是不行”。
2016年12月26日钟某再次于工作群中@盛某某:“领导,我今天帮我丈人转院,请假一天!望批准!”盛某某@钟某:“昨天已经不批准了”@钟某:“无组织无纪律,成何体统”。钟某@盛某某:“事情紧急,我在没办法”。同年12月27日,钟某上班后找其主管补假,遭拒绝后,恼羞成怒,出言不逊。
2016年12月28日,公司以钟某2016年12月26日无故旷工一天,以及钟某2016年12月27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多次对同事进行辱骂、威胁和恐吓,严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为由,书面通知钟某解除劳动合同。钟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775.83元。钟某签收过的公司《员工守则》规定“连续旷工达二日或全月累计旷工4日或全年旷工累计达12日者,公司可与解聘,且不发给资遣费。”另规定“公司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不发补偿金):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相互殴打者。”钟某于2017年1月20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108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钟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108元。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诸原审法院。公司则声称钟某辱骂部门经理,公司解雇合法。
一审法院:确实属于旷工行为,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39108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钟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对具体困难存有怜悯之心,鉴于本案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尽普通善良人之义务,对于员工准假过于严苛在先,致本案纷争,而钟某之行为不当在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中存有过错,未能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理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赔偿金。另当指出,钟某亦应反省自身行为,其与上级、同事沟通失当,行为蛮横,致矛盾升级,理应吸取教训,以防再犯。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钟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9108元。
网友评论:员工旷工被辞退是应该的,但是辞退一定要走法律程序。现在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绝大多数原因,都是因为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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