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法官们面前装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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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8日,美国最高法院按惯例发下了接受或者拒绝受理的案子清单,因为一般只有百分之一的案子被接受,所以一大堆的案子被拒绝受理倒是很常见,但是这一天很不寻常的是长长的清单之后附加了一栏:律师纪律处分。
http://s4/mw690/002IoI6Hgy6R4tTPhzZb3&690
关于霍华德·尼尔·施普利(Howard Neil
Shipley)的纪律处分:我们责令来自哥伦比亚特区的霍华德·尼尔·施普利在四十天之内解释为什么他不应为其在Schindler
Beteiligungsgesellschaft MBH v. Lee调券令申请中的行为受制裁。
威胁制裁就威胁制裁了,干嘛用这么拗口的语言?我翻译得好费劲。
回到这个倒霉的施普利律师的事情上来,这可是大新闻,最高法院以前也有纪律处分律师公会成员,但都是秘密的。最近要求最高法院提高透明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大法官们似乎是说,既然你们要求透明度,我们公开我们的纪律处分吧,当然这个决策过程也是秘密的。大法官们从来也没通知谁,似乎一夜之间他们开始公开纪律处分了。
可以想见的是,众多法律人和新闻记者看到这行纪律处分之后好奇心大起,这哥们在这个古怪名字的诉讼中干了啥?赶快看看。
乍一看,啥也没看出来有什么异乎寻常,很常见的一个关于专利法的诉讼,很常见的公文格式,这是闹哪出?
定睛再看,这个标题有点古怪,几乎所有的调券令申请都是以问题的方式向最高法院表达这个诉讼的纠纷在什么地方,这个调券令申请提出的问题是这样的:
Does the US Constitution, in legal decisions based on 35 USC
§§ 101/102/103/112, require instantly avoiding the inevitable legal
errors in construing incomplete and vague classical claim
constructions – especially for “emerging technology claim(ed
invention)s, ET CIs”—by construing for them the complete/concise
refined claim constructions of the Supreme Court’s
KSR/Bilski/Mayo/Myriad/Biosig/Alice line of unanimous precedents
framework, or does the US Constitution for such decisions entitle
any public institution to refrain, for ET CIs, for a time it feels
feasible, from proceeding as these Supreme Court precedents
require—or meeting its requirements just by some lip-service—and in
the meantime to construe incomplete classical claim constructions,
notwithstanding their implied legal errors?
OK,首先我没勇气和智慧去翻译这段,第二,我相信九个法官三十六个法官助理没人能读懂这个问题。一般的调卷令申请提出的问题都很言简意赅,不会充满大量的技术术语。实际上最高法院给律师的指南里特别写明了尽量不要用技术术语,因为本法庭很可能不熟悉这些术语。在九位大佬面前装酷,这还得了,嘿嘿。
心细的律师们特别在申请书的第三十七页的发现了一个脚注:“Prof. Sigram Schindler, the
primary inventor of the 453 patent, should be recognized for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is
petition.”教授辛德勒,453号专利的发明者,他对本申请的显著贡献应当得到承认。
高分子怪物注:大家原谅,我甚至不敢肯定他是在说453号,还是第453号,既然专利用的是单数形式,我就假定是第453号了。
这下可犯了最高法院的大忌了!因为最高法院最忌讳非律师公会的人插手最高法院的诉讼,像华人老陈那样自己写申请还能被最高法院接受的几乎是千分之一的机会。和老陈那样的自然人诉讼不同的是,公司法人诉讼是不允许自己写申请的。最高法院的规则明确地写了:“Names
of non-lawyers such as research assistants, law students, and
advisors may not appear on the cover [of the petition] under any
circumstances; nor are they to be credited with having contributed
to the preparation of the petition either in the text, in a
footnot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petition.”也就是说研究助理,法学院的学生,顾问的名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出现在申请书的封面上。而且也不允许在申请书的文字脚注和结论中承认这些非律师人员的贡献。
在华盛顿的法律界圈子里,小道消息开始盛传。这个辛德勒教授是柏林技术大学的计算机科学教授,常常撰写专利法方面的法律文件。很显然的是,因为百分之九十九的案子都不会被接受,有些律师就把自己的名字卖给诉讼一方,文件大体是诉讼方自己写的,这个律师就是挂了名,坐收一笔钱。反正被接受的几率也很低,结果就是啥也不用干,白花花的银子就来了。
这么干的律师可能不少,只是这位辛德勒教授也太高调了一些,明目张胆地在脚注里注明,唯恐大法官们不知道。施普利律师不知道是压根就没仔细看,还是觉得反正每年七八千份申请没人会仔细看,就这样递交上去了。
很可能很多人过去就是这么混过去的,但是这次很可能被阿利托大法官的助理们发现了。大法官们的前助理圈子里的传言是,九成九的可能是被阿利托大法官的助理们发现的,然后被被揪出来当典型了。
这么严厉的申斥下来了,估计施普利律师也吓跪了,大法官们限令他四十天内解释。当律师们倒霉的时候怎么办?答案是只有找超级律师。他找了谁呢?没别人,正是我们的老朋友,超级律师保罗·克莱门(Paul
Clement)。克莱门最近也真忙,一会帮华人老陈申请,一会帮亚利桑那州打选举法官司,现在还得帮同行免除制裁。
http://s14/mw690/002IoI6Hgy6R4tYrGYB1d&690
超级律师就是不一般,克莱门妙笔生花,他替施普利律师陈情说:“这个辛德勒教授一向比较喜欢把自己的行文标准甚至专业术语缩写强加与人,而且坚持控制文件的主要内容”。施普利律师在最高法院的规定和客户利益之间左右为难。换句话说:“是他强迫我装酷的,真的不是我的错啊。”
克莱门甚至做了大量的研究,他注意到最高法院很少因为律师递交的文件而制裁律师,大多数这类的纪律处分往往是因为律师在别的法庭的行为而带来的结果。在过去的五十年里,实际上只有一个律师因为文件不和规定而受制裁,他代表施普利律师请求宽恕。
克莱门在2月19日(可能克莱门替施普利律师申请了一次延期,按理说这都两个月了)向最高法院递交了这份请求宽恕的文件,然后最高法院又进入无线电静默了。
等啊等啊,终于在3月23日,最高法院发了一份简要的通知:
http://s3/mw690/002IoI6Hgy6R4u0fhFo92&690
谢天谢地,最高法院决定对施普利律师免于纪律处分。但是最高法院再次提醒全体最高法院律师公会成员:行文必须浅显易懂,而且不准让客户自己写!
这桩公案终于落幕,估计以后也不会有什么客户来找施普利律师向最高法院递交文件了,但他多多少少避免了名声扫地的结局。最高法院再次重申了纪律,让律师团对九位大佬更加敬畏。而克莱门尽心尽力地为同行辩护,自然更加得到法律界的尊重,可谓大家皆有所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