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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权之路,从普莱西到哈佛(上)

(2015-02-18 11: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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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

美国最高法院

分类: 美国最高法院
这是一篇写了一年多的文章,终于在羊年到来之前完稿。因为篇幅比较大,将分两段贴出,一天一篇,顺祝大家新春快乐。

我一直想写点关于美国的平权运动以及这个运动对华人的影响,我心头也有一些模模糊糊的想法,但是我一直无法把这些模糊的想法串联起来。在2014年11月份里,一个叫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的组织代表两个华裔和一个印度裔学生控告哈佛大学的录取政策歧视亚裔。这个案子给了我一个很好的契机去审视美国的案例法在过去的一百多年来是如何演化的。但是我不是很肯定国内的朋友们会对这个话题感兴趣,尽管美国的平权法案对在美的华人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是对国内的同胞而言,这些都是在遥远的国度发生的事情。

普莱西诉弗格森,Plessy v. Ferguson(1896)

没有在美国生活过的同胞们可能对种族问题及其敏感度没有切身的感觉,种族问题从美国建国以来一直是一个中心问题,美国历史上唯一一次内战也是由种族问题而诱发。是的,美国大概是有史以来最成功的多种族国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种族问题不再尖锐,实际上,在合众国的不同时期,种族议题有着非常不同的内涵。
大家都知道英美国家是习惯法,关于一个案例你必须上溯到以往的案例才能理解其广阔的背景。想把2014年的针对哈佛的诉讼的来龙去脉说清楚,我们必须从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说起。
众所周知的是,在内战中付出了六十二万军人阵亡沙场,一百万军民总伤亡(大约是当时美国人口的3%,从13岁到43岁的白人男子群体中,北方州6%阵亡,南方州18%阵亡)的惨痛代价之后,美国通过了用鲜血浇筑的第十三,第十四和第十五宪法修正案。这三个修正案,尤其是最重要的第十四宪法修正案,不但废除了奴隶制,而且誓言保障公民权利和平等法律保护。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把“平权”的概念深深地刻入美国宪法的基石:“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但是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通过的一百多年里,美国经历了沧桑巨变,修正案在不同的时期也有着不同的解读。而宪法的终极解读者,美国最高法院,从来也不会远离当时的主流民意和社会偏见。
在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最高法院以7:1的多数裁决: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并不违反宪法第13和第14修正案,因为“隔离但平等”并不意味着对黑人的歧视,而只是确认白人和黑人之间由于肤色不同而形成差别。
唯一的异议者约翰·马歇尔·哈伦(John Marshall Harlan)写下了永垂不朽的的异见书:“Our constitution is color-blind, and neither knows nor tolerates classes among citizens. In respect of civil rights, all citizens are equal before the law.”(我们的宪法无视肤色,我们的宪法既不确立也不容忍在公民中划分等级。就民权而言,所有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里程碑: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该案的裁决事实上确认了种族隔离政策的合法性,直到1954年才被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推翻。

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斗争中,一代又一代的黑人和进步力量一次又一次挑战不公平的体制,但是南方保守势力如此强大,这个事情直到1954年才有了转机。布朗一案本身是这样:琳达·布朗是一位住在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学生。她和她的姊姊泰瑞·琳每天都要沿着石岛铁路调车厂走一英里的距离到公车车站,然后搭车到距离家里有五英里之远的黑人学校蒙罗小学。琳达·布朗尝试取得离她家较近的萨姆纳小学的入学许可(该学校离家里只有几个街区的距离),以免通勤之苦,却遭到托皮卡教育局案基于种族的因素驳回入学申请,原因是萨姆纳小学是一个只给白人小孩子读的学校。

可能和很多人想像的不一样,堪萨斯州并不是一个普遍实行种族隔离的地方,只有人口大于一万五千人口的城市才实行种族隔离,而且黑人中小学的条件和白人中小学没有很大区别,这点在诉讼中从无争议(当然了,绝不是说这是普遍现象,堪萨斯并非典型的南方州,而有点边界州的感觉)。

我很佩服琳达·布朗的父亲奥利弗·布朗,在那个黑人随时都有可能被3K党烧死的时代,我不知道什么样的坚定信念支撑着这个黑人焊工把官司打到美国最高法院,他的案子得到了未来的最高法院第一任非洲裔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的帮助,和其他四个案子被合并到这一里程碑案: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

最初布朗和马歇尔的机会并不看好,在习惯法国家里,并不是你人觉得种族隔离是不道德的就是违法的。布朗和马歇尔的对手戴维斯在当堂辩论之后预言最高法院将以5:4或者6:3维持种族隔离。

但是人算不如天算。

在法官还在纠结的时候,保守的首席大法官文森心肌梗塞忽然离世。此时的总统已是艾森豪威尔,他在1952年答应了他的党内竞选对手加州州长厄尔·沃伦,最高法院一有空缺就提名沃伦,作为交换沃伦不会再来掺乎党内初选,他万万没有想到把沃伦送上了首席大法官。

有时候我觉得我喜欢中美俄这样的大国,不仅仅是因为大国幅员辽阔,更因为在这辽阔的土地上生生不息的一代代人中总能出一些牛人,一些有意思的人,一些让你惊讶的人。沃伦就是一个让你惊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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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伦,一位温和保守派,一位在二战中把日裔美国人送进集中营的加州州长,谁都无法想象他居然成了民权运动最有力的推手。在他的斡旋下,最高法院居然形成了9:0多数,一致判决“隔离但平等”违宪,普莱西一案终于被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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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黑人母女坐在最高法院的台阶上,母亲手里拿着报道布朗一案的报纸,这张照片也成为美国历史上伟大的一瞬间。

艾森豪威尔万没想到沃伦居然变得比民主党自由派还激进,只好愤而吐槽:“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蠢的错误。”(1956年艾森豪威尔提名了小威廉·布伦南(William J. Brennan, Jr.),美国最高法院有史以来最激进的自由派法官,艾森豪威尔再次愤而吐槽:“这是我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蠢的错误。”)

顺便说一句,艾森豪威尔提名的另外一位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John Marshall Harlan II)倒是保持了温和的保守主义立场。但是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的祖父正是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的伟大异议者约翰•马歇尔•哈伦,他们两个也是最高法院历史上仅有的祖孙法官。在民权问题上,哈伦家族拥护进步平等的立场永不退却。哈伦二世继承了罗伯特·杰克森的席位,又传给了杰克森的法官助理伦奎斯特,伦奎斯特被提升为首席大法官之后,这个席位又传给了斯卡里亚。

埋怨归埋怨,艾森豪威尔还是坚决用行政权力执行了最高法院的判决,1957年艾森豪威尔下令将阿肯色州国民警卫队置于联邦政府直接指挥之下,并派遣了101空中突击师的1000名伞兵送黑人学生进入中学。
1963年阿拉巴马州州长乔治·华莱士率领该州国民警卫队阻挡了阿拉巴马大学的校门,不让两名获准入学的黑人学生进入校园登记。肯尼迪总统如艾森豪威尔一般强硬,把阿拉巴马州国民警卫队置于联邦政府直接指挥之下,强行护送两位黑人学生进入校园,这个场景也出现在电影《阿甘正传》里。

值得一提的是,1954这一年罗伯特·杰克森的法官助理之一正是未来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他给他的老板写了一封备忘录:“我知道我这么写显然非常的不人道,我一直被我‘自由派’的同事们痛责,但我认为普莱西案是对的。对于多数族群不应剥夺少数族群的依宪法保障的权利这样的论述,这个论述的答案只能存在于理论中。事实上长时期下来,在一个社会里本来就是由多数族群决定什么样的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这份备忘录将在未来的岁月里无休止地纠缠着他,在他被尼克松提名为最高法院大法官,被里根提升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时候被一再提起。伦奎斯特辩称罗伯特·杰克森是被沃伦说服而改变观点的,而他的备忘录只是反映了他老板最初的观点。虽然有很多人怀疑他说谎(在国会听证会上说谎是很严重的犯罪),但是杰克森早已作古,这个事情就成了悬案。

沃伦,一个温和的保守派团结和率领了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和自由派,一起向种族主义的堡垒发起了进攻。艾森豪威尔和肯尼迪,一位共和党总统和一位民主党总统,毫不含糊地执行了最高法院的判决。这正说明了民权运动时代越来越多的政治家意识到,在把权利法案和平权写入宪法的国家里,把某一种族打入二等公民地位的行为,在历史上注定也是站不住脚的。

在布朗赢得历史性的胜利之后,美国社会对于种族问题的看法也渐渐地分野,激进的左翼民主党自由派(Liberal)要求以优先入学和优先就业等方式给予非洲裔补偿,保守(Conservative)的共和党右翼自然对这种以司法武器干预行政和立法进程的现象深恶痛绝,认为对非洲裔的补偿政策是赤裸裸的逆向种族歧视,而较温和的自由意志主义者(Libertarian)秉持着小政府大社会的理想也不赞同司法能动主义(Activism)。在自由意志主义者看来:种族隔离既是不道德也是不合法的,但是种族隔离一旦废除,政府只需要确认无人违反规则即可。但是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的大背景下,这些不同的思潮必然会带来激烈的冲撞,而法律的最高仲裁者,最高法院也就再次成为风口浪尖。

前哨战:德芬尼斯诉奥德加德,DeFunis v. Odegaard (1974)

经过民权运动时代,美国形成了很多照顾少数族裔的优先入学或者保障就业的政策,这些政策都被包含在所谓“平权政策”(Affirmative Action)的框架下,有的政策只是简单地要求考虑申请入学或者工作者的少数族裔身份,有的政策具体到了规定一定比例的入学名额或者工作机会要留给少数族裔。经过激荡的岁月,社会思潮渐渐沉淀,这些政策开始受到法律挑战,进入最高法院的第一场主要战斗就是DeFunis v. Odegaard。

1971年德芬尼斯先生(DeFunis)申请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结果被拒之门外,他觉得法学院不录取他而录取各方面都比他差的少数族裔学生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他直接入禀华盛顿州法庭控告华盛顿大学(一个公立大学)。华盛顿州法庭初审判决德芬尼斯先生胜诉,他也如愿在1971年秋季入学。
但是华盛顿大学不愿意放弃照顾少数族裔政策的政策,校方向华盛顿州最高法院上诉。华盛顿州上诉法院反转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认为华盛顿大学的政策并没有违宪,但是此时已是1972年了,德芬尼斯先生已在法学院第二年了。鉴于德芬尼斯还要继续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申诉,华盛顿州最高法院自我冻结了判决,等待联邦最高法院给出终审判决,校方也表示,鉴于德芬尼斯已完成了大部分的学业,即使联邦最高法院对他做出不利的判决学校也会允许他完成学业毕业。当这个案子闹腾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已是1974年的二月,当九位大佬宣判的时候已是当年四月,离德芬尼斯的毕业典礼居然只有几周。

九位大佬的5:4的判决让人几乎捧腹:他们认为,既然学校说即使德芬尼斯败诉学校也不会赶他走,那判决有何意义,德芬尼斯只是代表他自己诉讼,而他将来永远也不会再来申请法学院了,所以这个案子也没有重复性上的意义。总而言之:德芬尼斯先生和校方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有对立的冲突关系了,所以他们认为根据无意义原则(法律术语叫moot)取消了华盛顿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发回下级法院重审(德芬尼斯再过几个星期就毕业了,估计也没人吃饱了撑着重新打官司)。
大法官们居然用程序性问题回避了核心问题:大学录取照顾少数族裔是否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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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yez项目DeFunis v. Odegaard一案的截图,伯格(尼克松提名),斯图亚特(艾森豪威尔),布莱克曼(尼克松提名),鲍威尔(尼克松提名),伦奎斯特(尼克松提名),五名共和党总统提名的大法官站在德芬尼斯一边;道格拉斯(小罗斯福提名),布伦南(艾森豪威尔提名),怀特(肯尼迪提名)和马歇尔(约翰逊提名)反对。

虽然是共和党提名,比尔•布伦南(Bill Brennan)却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最自由派的法官,他在少数异见书里警告他的同事们暂时回避这个问题无济于事,最高法院终将要直面这个问题。也许布伦南已经敏锐地感觉到美国社会开始从六十年代的激荡岁月回归传统的保守主义,如果不能在这个问题上一锤定音的话,自由派将会面对越来越困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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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的比尔•布伦南,他被认为是二十世纪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大法官。

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当然明白布伦南是对的,但正因为如此他们在等待更多的保守派法官加入他们的阵营,只是这个案子来得比他们预期得快得多。

遭遇战: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1978)

1978年著名的巴基(Bakke)一案来得如此之快,其影响之深远,是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的。虽然只过去三年,自由派大法官中的道格拉斯因为中风不能理事而辞职,福特总统提名了温和共和党人约翰•保罗•斯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这样最高法院中严格意义上的自由派只剩下布伦南和马歇尔,加上不太可靠的怀特,最高法院的平衡进一步倒向保守派,布伦南只有寄希望于缺乏领导能力的首席大法官伯格无法凝聚保守派法官的立场而把他们各个击破。

而他居然做到了,比尔•布伦南居然打赢了这场艰苦的防御,让保守派基本上无功而返。

巴基(Bakke)正是所有的律师都梦想的原告,他在高中曾打入全美中学生荣誉奖学金竞赛的决赛,并于1959年考入明尼苏达大学,成为该校机械工程系的本科生,他还加入了海军预备役军官训练团,承诺毕业后进入部队服役来支付学费。巴基大学毕业时的成绩平均积点(简称GPA)为3.51。之后他进入美国海军陆战队服役四年,其中有7个月在越南担任防空部队指挥官。1967年,已经获得上尉军衔的巴基光荣退役。之后又成为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设在加利福尼亚州斯坦福大学附近一个高级研究中心的工程师,并在航空航天局的资助下进入斯坦福大学深造而获得机械工程硕士学位。巴基曾表示自己对医学的热忱源于越南,并在国家航空航天局工作期间不断滋长,这与他战争期间的经历,以及在航空航天局工作时有关太空飞行对人体影响的考量有关。1973年,巴基向12所医学院递交了入学申请,但全部遭到了拒绝。

巴基被所有的医学院拒绝,可能和他的年纪有关,七十年代公开的年龄歧视很常见,但是很难否认很多条件远不如巴基的少数族裔都被这些医学院录取,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甚至把每年的100名录取名额中特别留15名给少数族裔。
一个曾为国在一线作战的基层军官,退伍之后投身国家航空航天局,拥有斯坦福大学的学位,这样的原告很自然地得到了很多同情。

但是我们很快就会看到,当一个案子到了最高法院,事情本身往往不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案子的宪法意义,特别是这个案子作为一个先例对未来案件的指导性意义。布伦南是最高法院老谋深算的战略家,其结果是他以一个战术性的失败换取了战略上的胜利。
Oyez项目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一案的截图,你可以看出小罗斯福提名的道格拉斯已然隐去,被福特提名的斯蒂文斯取代。

布伦南一开始就知道他只有三票:他自己,马歇尔和怀特。这时候事情有了点小波折:布莱克蒙暂时离开去开前列腺手术去了。布莱克蒙和鲍威尔是保守派中间比较有可能被争取的对象,所以布伦南只好把游说的目标转向鲍威尔。鲍威尔清清楚楚地知道自己手里已经有了五票,但是他不知道布莱克蒙的立场如何,如果他有六票的话他就很可能站在比较强硬的保守派立场,如果只有五票的话他不愿意在如此重要的案件上靠一票微弱的优势形成判例。布伦南敏锐地意识到布莱克蒙态度不明和鲍威尔的犹豫是他最后的机会,他抓住了这个机会,建议鲍威尔判决加州大学照顾少数族裔的政策违宪但是允许在录取时考虑种族因素,鲍威尔同意了。
布莱克蒙几个月后才回到最高法院,他考虑再三决定加入布伦南阵营。这时布伦南才意识到他本来可以从鲍威尔那里拿到更多的让步,但是已经太迟了,鲍威尔只答应做微调,并随即向全体大法官们传阅了他的初稿。

巴基一案最大的特点是最高法院居然没有形成多数意见书(majority opinion),也就是说没有一个法官的意见书完整地得到五票赞同,四名保守派大法官同意鲍威尔大法官的意见书的一部分,三名自由派大法官和布莱克蒙同意意见书的另一部分。

见上截图的第一行投票,布伦南丢车保帅,让保守派五票(伯格,斯图亚特,鲍威尔,伦奎斯特和斯蒂文斯)判定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把100个招生名额中的15个划分给少数族裔的做法违宪。
但是他以输掉这个战术性的问题换取了鲍威尔的第五票以达到战略性的胜利:也就是上截图中第二行投票,在这里布伦南,怀特,马歇尔,布莱克蒙和鲍威尔同意大学录取考虑种族因素是可以的(permissible),而且保持课堂里各种族都有代表(diversity)是各州至关重要的利益所在。

巴基案九个法官一共写了六份意见书,只是因为鲍威尔是两个投票的唯一交集,所以他的复数异见书(plural opinion)成为法院控制性的意见书。尽管后来法学家们一直争论鲍威尔的巴基案复数意见书是否如多数意见书那样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但是最高法院第一次正式确认大学录取可以考虑种族因素,这是一个主要的分水岭。

高分子怪物注:也许大家会觉得复数意见书很奇怪,其实这从某种程度上说,复数意见书是一种“返祖”现象。美国的司法制度脱胎于英国司法制度,当美国从母国脱离的时候,英国法庭的惯例是每个法官都给你一份意见书,九个法官就会给你九份意见书,英国的律师就要慢慢研究这九个法官都说了些啥。美国建国之后,美国是个远比英伦三岛大得多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缺乏一个一锤定音的最终意见显然是不适应这个疆域广阔的国家的,在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首席大法官的领导下,美国最高法院渐渐形成了“用一个声音说话”的惯例。但是在某些案子里,特别是那些可以有很多种结果的案子,时不时就会没有任何一个意见书得到完整的五票支持,结果就是如巴基案一般的复数意见书。

布伦南抢在共和党里根革命大潮到来之前,利用了首席大法官伯格缺乏领导力,抓住了自由派统治最高法院最后的黄昏基本上毕其功于一役,把“大学录取可以考虑种族因素”写进了美国习惯法。大多数大学的录取政策都未受冲击,因为只要你不明确地说你把录取名额中百分之多少留给某一族裔你就没有违宪,如果你潜规则地,心照不宣地执行这个政策就没关系,而这正是大多数学校,特别是常春藤私立学校的做法。

在这之后的25年里,尽管巴基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疑,美国最高法院没有重新考虑这个问题。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历代大法官们无数次重申的铁律:“法律的连贯性,稳定性高于个案的实质正义性。”现任首席大法官罗伯茨(John Roberts Jr.)就极其直白地说过:“最高法院不会因为觉得下级法院判错了就重审这个案子。”奥康纳大法官(Sandra Day O’Connor)说过:“我们的习惯法挪动如乌龟一样缓慢。”最高法院即使觉得一个先例的实质正义性可疑,也不会立刻改动,推翻先例的过程常达数十年,在这个过程中也许无数人的利益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但是整个习惯法的稳定性重于个人或者一个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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