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动态2013-2014(四之上):平权之路,从普莱西(Plessy)到舒特(Schu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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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想写点关于美国的平权运动以及这个运动对华人的影响,我心头也有一些模模糊糊的想法,但是我一直无法把这些模糊的想法串联起来。在2013年10月份里,美国最高法院在Schuette
v. Coalition to Defend Affirmative
Action一案中再一次审视今天的平权法案,这个案子给了我一个很好的契机去审视美国的案例法在过去的一百多年来是如何演化的。但是我不是很肯定国内的朋友们会对这个话题感兴趣,尽管美国的平权法案对在美的华人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是对国内的同胞而言,这些都是在遥远的国度发生的事情。
继上个年度的费雪儿(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一案之后,Schuette再度把种族平权问题(Affirmative
Action)推上前台,从宪法角度上讲,这两个案子如同镜像,Fisher一案回答的问题是一个州是否允许在公立学校的录取过程中考虑种族因素,而Schuette一案回答的问题则是一个州是否可以禁止在公立学校的录取过程中考虑种族因素。
Schuette v. Coalition to Defend Affirmative
Action
没有在美国生活过的同胞们可能对种族问题及其敏感度没有切身的感觉,种族问题从美国建国以来一直是一个中心问题,美国历史上唯一一次内战也是由种族问题而诱发。是的,美国大概是有史以来最成功的多种族国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种族问题不再尖锐,实际上,在合众国的不同时期,种族议题有着非常不同的内涵。
大家都知道英美国家是习惯法,关于一个案例你必须上溯到以往的案例才能理解其广阔的背景。想把2013年的Schuette案的来龙去脉说清楚,我们必须从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说起。
众所周知的是,在内战中付出了二十一万人阵亡沙场,近百万军民总伤亡的惨痛代价之后,美国通过了用鲜血浇筑的第十三,第十四和第十五宪法修正案。这三个修正案,尤其是最重要的第十四宪法修正案,不但废除了奴隶制,而且誓言保障公民权利和平等法律保护。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把“平权”的概念深深地刻入美国宪法的基石:“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但是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通过的一百多年里,美国经历了沧桑巨变,修正案在不同的时期也有着不同的解读。而宪法的终极解读者,美国最高法院,从来也不会远离当时的主流民意和社会偏见。
在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最高法院以7:1的多数裁决: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并不违反宪法第13和第14修正案,因为“隔离但平等”并不意味着对黑人的歧视,而只是确认白人和黑人之间由于肤色不同而形成差别。
唯一的异议者约翰•马歇尔•哈伦(John Marshall Harlan)写下了永垂不朽的的异见书:“Our
constitution is color-blind, and neither knows nor tolerates
classes among citizens. In respect of civil rights, all citizens
are equal before the
law.”(我们的宪法无视肤色,我们的宪法既不确立也不容忍在公民中划分等级。就民权而言,所有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该案的裁决事实上确认了种族隔离政策的合法性,直到1954年才被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推翻。
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斗争中,一代又一代的黑人和进步力量一次又一次挑战不公平的体制,但是南方保守势力如此强大,这个事情直到1954年才有了转机。布朗一案本身是这样:琳达•布朗是一位住在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学生。她和她的姊姊泰瑞•琳每天都要沿着石岛铁路调车厂走一英里的距离到公车车站,然后搭车到距离家里有五英里之远的黑人学校蒙罗小学。琳达•布朗尝试取得离她家较近的萨姆纳小学的入学许可(该学校离家里只有几个街区的距离),以免通勤之苦,却遭到托皮卡教育局案基于种族的因素驳回入学申请,原因是萨姆纳小学是一个只给白人小孩子读的学校。
可能和很多人想像的不一样,堪萨斯州并不是一个普遍实行种族隔离的地方,只有人口大于一万五千人口的城市才实行种族隔离,而且黑人中小学的条件和白人中小学没有很大区别,这点在诉讼中从无争议(当然了,绝不是说这是普遍现象,堪萨斯并非典型的南方州,而有点边界州的感觉)。
我很佩服琳达•布朗的父亲奥利弗•布朗,在那个黑人随时都有可能被3K党烧死的时代,我不知道什么样的坚定信念支撑着这个黑人焊工把官司打到美国最高法院,他的案子得到了未来的最高法院第一任非洲裔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的帮助,和其他四个案子被合并到这一里程碑案: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
最初布朗和马歇尔的机会并不看好,在习惯法国家里,并不是你人觉得种族隔离是不道德的就是违法的。布朗和马歇尔的对手戴维斯在当堂辩论之后预言最高法院将以5:4或者6:3维持种族隔离。
但是人算不如天算。
在法官还在纠结的时候,保守的首席大法官文森心肌梗塞忽然离世。此时的总统已是艾森豪威尔,他在1952年答应了他的党内竞选对手加州州长厄尔•沃伦,最高法院一有空缺就提名沃伦,作为交换沃伦不会再来掺乎党内初选,他万万没有想到把沃伦送上了首席大法官。
有时候我觉得我喜欢中美俄这样的大国,不仅仅是因为大国幅员辽阔,更因为在这辽阔的土地上生生不息的一代代人中总能出一些牛人,一些有意思的人,一些让你惊讶的人。沃伦就是一个让你惊讶的人。
沃伦,一位温和保守派,一位在二战中把日裔美国人送进集中营的加州州长,谁都无法想象他居然成了民权运动最有力的推手。在他的斡旋下,最高法院居然形成了9:0多数,一致判决“隔离但平等”违宪,普莱西一案终于被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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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黑人母女(Nettie Hunt和她的女儿Nikie)在宣判之后第二天手捧报纸坐在最高法院的台阶上,这张照片也如硫磺岛战役升旗,二战胜利日水手在时代广场亲吻护士那几张照片一样成为美国历史重要的一瞬间之一。
一对黑人母女(Nettie Hunt和她的女儿Nikie)在宣判之后第二天手捧报纸坐在最高法院的台阶上,这张照片也如硫磺岛战役升旗,二战胜利日水手在时代广场亲吻护士那几张照片一样成为美国历史重要的一瞬间之一。
艾森豪威尔万没想到沃伦居然变得比民主党自由派还激进,只好愤而吐槽:“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蠢的错误。”(1956年艾森豪威尔提名了小威廉•布伦南William
J. Brennan,
Jr.,美国最高法院有史以来最自由派的法官,艾森豪威尔怒而吐槽:“这是我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蠢的错误。”)
顺便说一句,艾森豪威尔提名的另外一位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John
Marshall Harlan
II)倒是保持了温和的保守主义立场。但是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的祖父正是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的伟大异议者约翰•马歇尔•哈伦,他们两个也是最高法院历史上仅有的祖孙法官。在民权问题上,哈伦家族拥护进步平等的立场永不退却。哈伦二世继承了罗伯特•杰克森的席位,又传给了杰克森的书记员伦奎斯特,伦奎斯特被提升为首席大法官之后,这个席位又传给了斯卡里亚。
埋怨归埋怨,艾森豪威尔还是坚决用行政权力执行了最高法院的判决,1957年艾森豪威尔下令将阿肯色州国民警卫队置于联邦政府直接指挥之下,并派遣了101空中突击师的1000名伞兵送黑人学生进入中学。
1963年阿拉巴马州州长乔治•华莱士率领该州国民警卫队阻挡了阿拉巴马大学的校门,不让两名获准入学的黑人学生进入校园登记。肯尼迪总统如艾森豪威尔一般强硬,把阿拉巴马州国民警卫队置于联邦政府直接指挥之下,强行护送两位黑人学生进入校园,这个场景也出现在电影《阿甘正传》里。
值得一提的是,1954这一年罗伯特•杰克森的书记员之一正是未来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他给他的老板写了一封备忘录:“我知道我这么写显然非常的不人道,我一直被我‘自由派’的同事们痛责,但我认为普莱西案是对的。对于多数族群不应剥夺少数族群的依宪法保障的权利这样的论述,这个论述的答案只能存在于理论中。事实上长时期下来,在一个社会里本来就是由多数族群决定什么样的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这份备忘录将在未来的岁月里无休止地纠缠着他,在他被尼克松提名为最高法院大法官,被里根提升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时候被一再提起。伦奎斯特辩称罗伯特•杰克森是被沃伦说服而改变观点的,而他的备忘录只是反映了他老板最初的观点。虽然有很多人怀疑他说谎(在国会听证会上说谎是很严重的犯罪),但是杰克森早已作古,这个事情就成了悬案。
沃伦,一个温和的保守派团结和率领了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和自由派,一起向种族主义的堡垒发起了进攻。艾森豪威尔和肯尼迪,一位共和党总统和一位民主党总统,毫不含糊地执行了最高法院的判决。这正说明了民权运动时代越来越多的政治家意识到,在把权利法案和平权写入宪法的国家里,把某一种族打入二等公民地位的行为,在历史上注定也是站不住脚的。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的胜利代表了民权运动得到了社会广泛的支持,但是当种族隔离的高墙倒下之后,怎么建立一个新的社会秩序,民权运动的支持者群体中涌现出很多不同的看法,而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到二十一世纪初习惯法在这一领域是如何演化的呢?且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