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规则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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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是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较为敏感的话题。良好的激励制度设计,可以将管理层与企业捆绑在一起,极大限度的发挥管理层的积极性、创造性,最大程度的挖掘企业价值,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是,股权激励涉及到国有企业与管理层之间关于国有资产、权益的互动,因此保证激励的合法性、合理性尤为重要。考虑到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较为清晰,本文仅就现行法律框架下,国有非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法律、政策规则予以梳理,以供企业设计激励制度时参考。
一、法规、政策依据及管理层持股的界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的两部基本法律规范。除此之外,自2002年以来,主要有9部法规、政策性文件相继颁布,基本可分为两个体系,一个是以“国办发[2002]48号文”为代表的“股权激励”体系,主要包括:“国办发[2002]48号文”、
前一个体系,适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的技术骨干及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制度设计上有奖励加激励的性质;后一个体系适用于改制重组中的管理层收购、职工投资入股,可以被作为一种广义的股权激励手段使用,但奖励色彩很淡。
本文旨在已有法规、政策框架下梳理管理层持股问题,故本文将所述管理层持股界定为:1、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的技术骨干及管理层通过股权激励持有国有企业股权;2、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国企管理层、职工通过收购、增资等方式持有国有企业股权。
二、“改制重组”中的管理层收购、职工投资入股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管理层收购、职工投资入股的主要依据为“国办发[2003]96号文”、“国资发产权[2005
此外,由于此类操作涉及国有产权的转让或国有企业的增资扩股,故还需满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一般性规定,因此类规定相对规范、成熟,在次不再赘述。
http://s11/mw690/002I3ZLFty6EwK7CT0K8a&690
三、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的技术骨干及管理层的股权激励
管理层、核心技术股权通过该种方式获取激励股权的主要依据为“国办发[2002]48号文”、“
http://s13/mw690/002I3ZLFty6EwKeiy1S8c&690
注: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实施前述股权激励的,除按上述规则进行外,还需满足本文第二部分所提及的改制重组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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