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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教科书式的“老赖事件”的事实及保险法律分析

(2017-11-29 12: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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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出差到家。在机场候机时,详细看了一下“教科书式的老赖”事件的过程,想在自己的微博上说上几句:

一、事故本身是一场意外,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黄女士负主要责任(70%)、赵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30%);

二、法院生效判决判令肇事主体是黄女士,不是其女儿;赵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黄女士,不是其女儿;在法律上,任何人无权要求不是责任主体的女儿“替母还债”;

三、法律并不强制肇事方必须给受害方垫付医疗费等法定赔偿项目所对应的金额;

四、黄女士是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俗称保险业务员,不是赵先生所称的保险公司“高管”;

五、保险业务员(保险代理人)没有固定收入,其收入来源完全依靠促成保险合同(俗称买保险)后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俗称提成);

六、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而言,因现行法律规定的比较全面和具体,完全可以顺利解决赵先生面临的所有的所谓的“难题”;

七、赵先生自己已经选择用法律的手段解决争议,在判决已经生效(一审,黄女士并未上诉)的情况下,使用道德施压的方式逼债是否妥当值得商榷;

八、通过判决书可知,赵先生诉讼请求总金额为357万余元,最终法律认定法定赔偿金额为190万元,不合理诉求高达167万元;

九、判决显示,黄女士方之前支付7.6万元,不是0.2万元;

十、赵先生在事故发生的前两个月,花费约20万元,包括黄女士支付的2万元,还获得筹款4万余元;

十一、对于普通家庭而言,面对突然的事故,自有存款或自己筹款13万余元是否是很困难?

十二、判决书显示,赵父住院191天,医疗费实际花费近72万元,黄女士依法需承担72万元×70%=50.4万元;

十三、黄女士车辆交强险12万元,商业三者险30万元,加上事故车变现5万元,垫付2.6万元,总计49.6万元,与黄女士应承担法定医疗费金额相近;

十四、黄先生公布的视频、音频是单方的、且经过剪辑的,无法反应对话的全貌。从证据的角度而言,音(视)频独立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十五、赵先森在轻松筹上,筹款目标是45万元;

十六、黄女士女儿不是肇事方,其不了解赵父情况情有可原;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法定的赔偿费用均已经判令黄女士承担了,包括2个人的护理费;

事故发生后,困难一定是有的。我国每年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伤残大概近50万起。事故既然发生了,当然就要面对。

从以上客观事实及治疗费用、保险金额的关系来看,经济上处于什么状态大家自己判断吧。

 

案件发生后,双方均有律师参与。但事情的处理来看,非常不理想。从保险专业律师的角度来看,既使肇事方黄女士不配合的情况下,解决其面临的法律上、保险理赔方面的困境并不困难:

1、先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1万元医疗费对应的保险金;

2、在事故发生后2个月左右(也可以提前),持花费20余万元的医疗费票据,和医生的基本诊断(一级残或死亡)计算死亡或伤残赔偿金为44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再支付交强险死亡伤残保险金11万元,商业三者保险金30万元,上述金额共计42万元;

3、保全事故车、扣眼事故车辆车损理赔款。从判决书来看,这部分款项为5.3489万元。

4、除上述金额外,黄女士还支付2.6万元。保险公司支付的钱,也相当与黄女士支付的,这样共计能达到约50万元。再加上赵先森自筹20余万元,70万元基本解决了赵父的医疗费用。

5、当然,治疗期间还有其它费用支出。赵父自己应有一定的储蓄或者自己的亲属、朋友能帮助一定的资金。

就事件而言,目前只是赵先森单方的陈述和单方经剪辑的音视频。客观的说,这就是近50万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很普通的一起,双方态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也是典型态度之一。

究其原因,还是归结到双方风险意识,保险意识不强。

 

赵先森方面,赵父没有意外险等商业保险的保障,人处于裸奔状态;黄女士及其女儿从目前公布的情况来看,均是平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属于保险从业者。但其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仅有30万元,也说明其在投保时存在侥幸心理,对驾驶车辆所面临的风险估计不足。

保险,先进的风险分担和转嫁的科学方法。大家要学会利用这一科学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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