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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开除举报人及近亲属等十种情形属于打击报复行为

(2016-04-12 13:20:42)
标签:

时评

分类: 法律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60409/Articel01003GN.htm
 本报北京4月8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等十种情形,属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如下岗、转岗、解聘、不予晋升、停发奖金等。此类报复由于与企业或者机关正常的制度规范和内部管理权限相关,往往难以认定。
  对此,《规定》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等。
  《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明确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检察机关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院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规定》指出,检察院在开展保护举报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二)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三)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四)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五)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六)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七)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八)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九)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十)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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