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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应当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本案合同关系的定性、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法律评价,但一审法院没有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任何条款作为裁判的依据。
翻译:做数学题,用物理公式。
其次,法院判决书的书写形式不规范。本案适用了普通程序审理,故一审法院不应当简化裁判文书,而应当就事实认定部分进行充分说明,并应明确写明法院对各方证据采信或者不采信的理由。但一审法院仅仅对各方的证据进行了简单的罗列,并未说明是否采信及理由。判决书说理缺乏针对性,并没有围绕着争议焦点展开,也没有适用实体法进行法律评价。
翻译:写条例,用通知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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