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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天津滨海湖球会的原经营主体(鸿立体育)辩词的驳斥

(2015-12-02 07:52:02)
分类: 法律

    被告鸿立体育称一直给予会员减免会籍年度管理费的优惠待遇,作为南场18洞球场未能开业的补偿。但会员一直未收到被告鸿立体育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会员以为是鸿立体育为了多卖会籍而采取的促销手段,或者是未取得球场立项审批或未取得经营许可而不敢收的费用。

    被告鸿立体育称与鸿海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鸿海公司代替被告鸿立体育向会员提供南场18洞球场打球权益及其他相关权益。但会员未被告知也没有收到相关法律手续,更没有获得南场18洞的终身会籍。

    事实上,合同另一方被告鸿立体育的100%股权已经卖给了他人而不再拥有北场18洞球场,也不拥有南场18洞球场,只是口头说被告鸿立体育可以帮助协调让会员打球。但是,全体会员在合同中约定的拥有36洞球场的会籍已经名存实亡,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不得不提起诉讼。

    业内人士都知道,会籍是可转让的有价值的资产,而不仅仅是拥有打球的权利。会员入会不仅仅看中的是打球的权利和会员的打球价格,更看重的是会籍的价值所在。

    球会只是球场提供给会员打球相关服务的场所或者说是被告的经营场所,和会籍不是一个概念,希望有关人员不要揣着明白装糊涂,更不要不懂装懂而贻笑大方。

另外,球会建设经营是否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与国家是否对该球会采取“取缔、退出、撤销、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理也不是一个概念,希望不要混淆视听。希望被告还是老老实实拿出审批手续,讲点儿诚信、遵纪守法。

更期望法官不要忽略以上事实而形成误判。(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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