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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法律实务问答(第4期)

(2025-04-23 08:03:30)
标签:

公路工程

工程款债权清收

工程总承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强制执行

分类: 公路工程

公路工程法律实务问答(第4期)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陈浩

2023年起,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开始分享公路工程方面的研究成果,具体内容详见“建设工程裁判研究”公众号“公路工程”专栏。为更好的发挥《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汇编》的工具价值,我们将以实务问答的形式分期将公路工程有关问题进行分享,以飨读者。本期为实务问答(第4期),涉及10个问题。

问题31什么是普通公路?

答:《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GB/T 917-2017)第3.2条规定,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称为普通公路。即普通公路包含了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问题32什么是专用公路?

答:《公路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问题33公路的设计速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第3.5.1条规定,各等级公路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5.1的规定。设计速度的选用应根据公路的功能与技术等级,结合地形、工程经济、预期的运行速度和沿线土地利用性质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问题34什么是农村公路?

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即农村公路包括了县道、乡道和村道。

2023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载明,年末全国国道里程38.40万公里,省道里程40.41万公里。农村公路里程459.86万公里,其中县道里程69.67万公里、乡道里程124.28万公里、村道里程265.91万公里。即农村公路为我国里程最多的公路。

问题35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如何分类?

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7条第1款规定,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问题36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24条第2款规定,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问题37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能否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问题38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保修期限为多久?

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35条第1款规定,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为23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为1年至2年。

问题39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保修期限从何时起算?

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自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问题40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何时返还?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下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7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35条第3款规定,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10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除发承包双方约定按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或建质〔2017138号文执行外,因前述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就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按照《建工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返还该保证金。


作者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请申请转载权限,注明来源于海坛特哥公众号,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介绍:

陈浩律师执业10年,自2012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民商事合同纠纷解决和税法法律专项服务的提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年度优秀诉讼案例获得者。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已由法律出版社2022年出版。合编《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汇编(2023年版)》《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汇编(2025年版)》,参编《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汇编(2023年版)》《民航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汇编(2023年版)》均已发布在建设工程裁判研究公众号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chenhao@deheheng.com

本文转自“海坛特哥”公众号,在该公众号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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