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业务组织体系:本质是以“第三种方式”协调工作的业务系统-下【复斯品科创说管理】
(2023-06-29 09: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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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研结合发展方法 |
分类: 管理时评 |
(本文由上海复斯管理咨询公司研究并发布。)
接上《项目业务组织体系:本质是以“第三种方式”协调工作的业务系统-上》
满足高“变化管理”要求,需要项目业务组织体系
对于变化管理程度高、接口环节多且参与主体多的业务,项目业务组织体系是最有效率的。判断一类业务采用哪种业务组织体系更合理或效率更高,关键是看该业务的管理特点,而在众多管理特点中有三个因素是决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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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口环节多少。如果多,则主体间相互影响的节点就多,因此需要更深度的协调工作。
- 参与主体多少。如果多,即参与业务完成的企业或部门(单位)多,需要协调的工作量和复杂度也会上升。
但总的看,在这三个因素中“变化管理”的程度是更为决定性的。否则可通过固定的时空程序完成协调工作,而无论有多么复杂或多大规模——因为现代的科学技术及其工具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然而,如果变化管理的程度高,且后两个因素也同时存在,那么就会加重业务过程中需要协调的工作量和复杂度,此时其它工具和方法都很难独立起作用,而需要管理者更经常性地做出临时决策和变更管理——复杂的工程项目和科研项目均属此类(相关研究参见《科研项目实施体系:三个维度与三种成分》一文)。
三类业务组织体系在实践中的选择与组合使用
对于变化管理程度不高的业务,采用行政式业务组织体系和市场式业务组织体系都可能是有效的。但到底哪种更有效,则要看组织成本和交易成本哪个更低,关于这一点,新制度经济学作过很好的探讨。采用行政式业务组织体系需要以所有权为基础(对于人员则表现为人事隶属关系,但不同于短期的使用权让渡,它是一种较为长期的让渡),因此存在一体化的要求,这样就存在组织成本问题;而采用市场式业务组织体系,又需要做大量选择、谈判等工作,从而产生交易成本。最终需要企业在两类成本间作权衡,以决定组织的边界,而很大可能是:完整业务组织体系中一部分依靠内部主体完成,并采用行政式业务组织体系;另一部分依靠外部主体完成,并采用市场式业务组织体系(相关研究参见《科技创新的自研边界怎么确定?——当前应避免进入“长期合理性陷阱”》一文)。
对于变化管理程度高的业务,(未完,待续。)
****【上海复斯管理咨询公司/品科创说管理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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