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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2014-05-27 16:32:18)

【考点精讲】

  所谓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想象与客观事实不一致。

  事实错误分为两种:

  具体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

  抽象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两种认识错误又可以具体分为:

  对象错误,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

  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

  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虽然行为当时行为人所预见的因果关系的进程和现实所发生的因果关系的进程不一致,但却发生了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的情况,分为三种:

  a.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b.事前故意:故意实施第一个行为,误以为结果出现,实际上是随后的第二个毁灭证据行为所致;

  c.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提前于行为人的预想实现情况。

  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标准,任务是在消除主客观之间事实上的差异,即在实际发生的事实与行为人所预想的事实重合的限度内肯定故意。

  (1)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范围内一致时,就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所以打击错误时仍然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

  (2)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所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的范围内相一致时,并且法益主体没有发生变化时,才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其他要素都可以抽象,但法益主体的具体形式不可以舍弃。

  两种标准只在处理具体事实认识中的打击错误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其他情况下结论一致。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没有引起法益变化的对象错误,不影响定性。

  (2)打击错误:两种学说观点不一,考试目前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犯罪构成内主客观一致,则仍然成立既遂。

  (3)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均不影响定罪量刑。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值得探讨的只有对象认识错误。

  (1)主观上属于重罪构成而客观上属于轻罪构成的,从客观事实出发,判断有无与之相对应的主观内容,主客观重合在客观方面,成立故意轻罪既遂与故意重罪未遂的想象竞合。

  (2)主观属于轻罪构成而客观上属于重罪构成,从主观认识出发,去寻找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主客观中重合在主观方面,成立故意轻罪的既遂与过失重罪的想象竞合。

  (3)主客观完全无重合到底,成立所欲犯罪的未遂,所得犯罪的过失。


【真题索引】

  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第53题 多选)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真题解析】

  A项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有预料,但是对于危险实现为结果的历程产生错误认识。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

  B项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犯罪结果提前出现的情况,如果是预备行为导致所追求的结果出现,则成立故意犯罪的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如果计划先后实施数个行为,但第一个实行行为即导致所追求的结果出现,满足“罪责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行为人投放安眠药时已经存在杀死他人的具体危险,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因此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项中,丙计划杀人,采取邮寄的方法,没有能够精确地控制邮寄的对象指向,属于意欲打A实则行为误差打中B的情况,是方法错误。由于王某与汪某都是刑法保护的具有相同法益的人,所以根据法定符合说,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D项中,丁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依据法定符合说,丁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杀了人,主客观一致,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依据具体符合说,丁想杀仇人,却杀了父亲,对象是有误差的,但是这种误差不重要,因为在杀人那一刻,丁确实想杀死自己面前的“那个人”,所以丁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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