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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2012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

(2012-10-15 16:37:56)
标签:

财经

深圳

有限合伙

宋体

合伙企业法

分类: 演讲

     2012年9月2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第二报告厅隆重召开。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教授在论坛上致开幕词。

    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证券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日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经济观察报、第一财经日报、证券市场周刊、南方都市报、21世纪经济报道、华夏时报、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投资者报、凤凰网、和讯网等30余家主流媒体代表出席,并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深入的采访报道。

 

参加2012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

 

    主持人: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

    嘉宾致辞:
    1.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2. 胡 强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3. 江 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刘俊海:尊敬的江平教授、魏耀荣教授、王保树教授、胡强总经理、王利明副书记兼副校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女士、各位先生,早上好!
 

参加2012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人民大学,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向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利用周末的时间来参加这次重要的会议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关心、帮助和支持。作为第一所正规的新型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在长期的办学中始终秉持成为我们国家人民社会科学高等教育的一面旗帜的理念,现在正在向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迈进。
    今年是我们学校校庆75周年,现在正在举办各种学术研讨活动。除了今天的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在逸夫会议中心同时举行的的宏观经济论坛也是校庆的一项重要内容。非常欢迎大家参加我们的各项校庆活动。
 

参加2012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


    刘俊海:最后有请德高望重的江平教授做演讲。江老师有一句名言激励着千万法律学子,这句话就是:“我只向真理低头”。有请江老师。

        江平:应该说私募基金的主要法律形式和组织形式就是公司、有限合伙和信托,这点是很明确的。从这三种形式来看,公司是投资的普遍形式,不管你是一般的投资,高风险的投资,证券投资或者其它什么投资,公司都是一个普遍的形式。
        信托对于私募股权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方式,但是信托法所规定的终究还是信托的一般规律,不仅包括资本的信托,资金的信托,还包括了一般的信托。作为投资信托来说,私募股权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再加上我们国家现在与信托法配套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它的税收问题和其他问题还缺乏配套法律的跟进,这就会影响信托法的实施。
    我认为对于私募股权来说,最重要的投资形式是有限合伙,因为有限合伙的制度是专门针对风险投资而设立的,这就是它的特殊性。据说现在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大概有一万多家,正说明了有限合伙正是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而设置的组织形式。
    我记得当初在九十年代起草合伙企业法的时候,我们在《合伙企业法草案》里面规定了两种形式,一个是普通合伙,一个是有限合伙。但是这个草案拿到国务院去审查的时候,其中的有限合伙就被删掉了。删掉有限合伙理由就是中国没有这个实践,没有这个实践你规定了有限合伙那就是抄美国,那有什么意义?所以,我们把它删掉了。
 
但是删掉之后问题就产生了。因为这样一个非常适合于开展风险投资的有限合伙没有法律规定怎么办呢?所以有的地方开始率先创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当然首先是深圳了。深圳制订了有限合伙条例,紧接着就是我们北京。北京市人大批准了中关村科技园区可以来设立这种有限合伙,也就是对有限合伙的法律制度做了一些规定。
     所以,我认为我们应该大力推广这种有限合伙式的私募基金。但是推广这种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也碰到一些问题,我想这个问题可能主要是两点。一个就是它的诚信,一个就是涉及到它的自治。
     为什么说这两个是很关键的问题呢?我们知道有限合伙的创立是针对这些风险,或者针对巨大商业投资风险设立的。一般来说商业风险都存在,但是在有限合伙的制度里面特别会针对那些高度的风险设立基金。
     大家知道在16世纪、17世纪,航海事业是最先适用于有限合伙,而有限合伙在航海领域就具有高度风险的性质。我们在2006年修改《合伙企业法》、引入有限合伙制度的时候明确讲了无限合伙人承担管理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承担任何管理责任,说明了有限合伙的出资人和无限合伙的责任人地位不一样。
     首先,有限合伙特别需要诚信。你想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他得有权利,他得有分红的权利,他有知情权利等等,不能他光出钱而没有任何权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利益的平衡这就很重要,要兼顾这两方面。这一点在我们国家现在的投资环境比较恶劣,管理的制度还是很不完善的时候,就很容易出现问题。那就变成了在这种有限合伙里面承担无限合伙的人就可以管制一切,一切权利由他来行使的现象。这样的话,他的诚信义务就必然会出现问题。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是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我们虽然有了法律规定,但是怎么样能够在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得到平衡,兼顾了他们各方的利益,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第二个就是自治的问题。我觉得自治的问题要提出来,因为终究有限合伙和公司不一样。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人格,而合伙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它是靠协议设立的,靠协议创建的。我们现在的合伙制度和西方国家不一样,西方国家叫合伙,我们加了一个企业,即合伙企业法,它和《合伙法》不一样。这样我们把合伙当做企业,企业要注册登记,企业国家要来管理,所以这个国家的管理成分、管制的成分就会影响到有限合伙。
     其实,按道理来说,合伙也好,有限合伙也好,国家干预的程度绝对和公司不一样,绝对比公司要弱得多。因为它终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以有限合伙法在这些方面的规定有很多自治的条款,当事人有协议的,就依照他的协议。
     而我听说现在对加强对有限合伙的管理也存在一种很强的呼声,那就是加强国家的管制作用,这样的话忽视了当事人之间协议的作用。我觉得怎么调整好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利益平衡,主要是靠合同协议自己的规定,在这个领域里边,可以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条款下面自己设立一些条款。
     所以,如何加强有限合伙中当事人的协议作用,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强调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自己的权利义务的细则,规范当事人在这些投资中具有章程意义的协议的内容与效力,就显得非常重要。
     所以这两点应该是引起我们在私募领域里面经营的人密切关注,一个就是加强诚信的原则,一个就是加强自治的原则。这是我的一个粗浅意见。谢谢大家。
     刘俊海:感谢江老师掷地有声的精彩演讲。江老师首先回顾了1997年《合伙企业法》试图规定有限合伙的历史过程,而且提炼出了有限合伙的高风险特点,进而得出了一个结论:有限合伙实际上更适合于我们今天的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产业。
     另外江老师指出,有限合伙是风险度,特别是道德风险最高的一类组织形式,所以他高声呐喊要加强普通合伙人的诚信义务,通过更多的意思自治机制,包括合伙协议等方式来保护和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首次指出来国家对于合伙企业的干预程度应当弱于对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管制程度。我觉得江老师上述的观点对于今天我们论坛的研讨奠定了基调,对于统一我们的思想,凝聚我们的共识,推动PE法的健康制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我们再次感谢江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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