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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征收中“丁地银”和“火耗银”

(2022-08-20 20:32:34)
标签:

皇粮国税博物馆

南阳文献

丁地银

火耗银

田赋执照

分类: 皇粮国税
田赋征收中“丁地银”和“火耗银”
      农耕文明社会,田赋被列为国家正供,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基本、最主要来源。田赋是历代政府对拥有田地的人所课征的税收。田赋起源于夏、商、周之“贡、助、彻”三法,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和公元前408年秦简公 “初租禾”的实行奠定了封建社会的田赋制度。唐宋时期按田亩征课赋税又称为田赋(或田租)。明代的“一条鞭”,清代“摊丁入亩”后,田赋实现了赋役合并征收。田赋征收中“丁地银”和“火耗银”

     田赋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历代政府都十分重视田赋制度的改革,如唐初的“租庸调”和唐中期的“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亩”、“地丁合一”等形式。田赋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逐步实现了由征收实物转变为折征为银钱,也称谓“丁地银”或“地丁银”。据《南阳地区税务志》可知,整个清代河南省的田赋按照田地推算,民田每亩科征丁地银钱壹厘四毫至二钱二分七厘。皇粮国税博物馆馆藏历代“钱粮执照”均有详细记载。田赋征收中“丁地银”和“火耗银”

     朝廷在征收田赋银钱过程中,由于民间田地分散,所征收的银子皆为散碎银子。这些零碎银钱既不方便储存计量,又不便于携带解送,需要对零碎银子进行重新熔铸整块银锭或元宝。清律规定,各行省转交至户部税款者,必须以五十两银元宝为一单位,因此行省衙门从百姓收集来的散银必须镕铸成合乎规格的五十两元宝,才能上缴。零碎白银经过烈火镕铸成银锭或元宝过程中就会出现损耗,损耗的银两俗称“火耗银”, 火耗银又称耗羡。对于耗羡银两部分,官府是不会垫付的,仍然由田地的拥有者出资。官府在征收田赋中已经把耗羡银子加征到田赋中,是正规税粮或税金之外的一种一种附加税。田赋征收中“丁地银”和“火耗银”

     清承明制,官员的俸禄低微,正常的俸禄收入难以应付日常开支所需。如一知县每月支俸3两,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须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幕友师爷、门房仆役,都需官员自己出钱聘雇,因此额外加征火耗银已形成潜规则。康熙六十一年,有上谕指出:“火耗一项,特以州县各官供应差使。故于正项之外略加些微,以助常俸所不足,原是私事。”朝廷予以认可。在附加征收火耗银过程中,官府的随意性极强。顺治年间,礼科给事中季开生奏称:“天下火耗之重,每银一两有加至五六钱者。”田赋征收中“丁地银”和“火耗银”

     明朝中期,火耗银为正税的20%-30%。康熙后期各省征收的火耗银一般达到了正税的三四成,最高的达到七八成。政府收取的火耗银,一般用于大小官员的职务消费、津补贴的发放。有的官员看出其中的破绽,从中大捞好处,大肆敛财。火耗银既加重了百姓的负担,又滋生了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雍正二年正式实施耗羡归公,将明朝以来的“耗羡”附加税改为法定正税,并制度养廉银,用意在打击地方官吏的任意摊派行为。此举集中了征税权利,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薪给,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
田赋征收中“丁地银”和“火耗银”

    田赋原则上每年分两期征收,于农作物收获后三个月内开征,称作“上忙、下忙”或“上限、下限”。开征前10日,主管稽征机关将开征日期、缴纳处所及缴纳须知等事项,公告周知,并填发缴纳通知单“钱粮执照”等,纳税人或代缴人于收到通知单后30日内缴纳。凡遇灾,地方官吏应立即逐级上报,赋役依灾情予以减免。封建王朝对赋役的减免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灾免,一类为恩免。凡皇帝即位、太后或皇帝寿辰等重大庆典的情况下,赋役予以减免称作恩免,总称谓“蠲免”。田赋征收中“丁地银”和“火耗银”

       乾隆二十五年,江南徽州府歙县按朝廷规定,蠲免了火耗银。此蠲免火耗银执照是皇粮国税博物馆馆藏藏品中比较少见的一个品种,对于研究清代乾隆朝的蠲免制度有重要的实物佐证价值。康熙年间的有关蠲免规定主要是针对“灾蠲”而言,乾隆即位以后的有关蠲免规定主要是针对“恩蠲”而言。除这些临时蠲减外,乾隆帝还多次下谕,豁除不少州县无法交纳的“虚粮”。康熙二十年三藩之乱结束之前的蠲免,主要是蠲免逋欠;三藩之乱结束之后以迄乾隆中后期的蠲免,则是以蠲免加征及蠲免本年、来年钱粮为主;嘉、道以后的蠲免,又是以蠲免逋欠和蠲免缓征、带征为主。田赋征收中“丁地银”和“火耗银”

     蠲免田赋或蠲免火耗银,反映的是朝廷的财政状况和社会经济的兴盛与衰微状况。蠲免部分田赋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经济,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增强国力。退一步是为了经济前进的步伐更加速捷,民众的幸福指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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