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哥评点:新三板已披露的对赌协议举例分析
(2014-10-16 01: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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啃哥评点:新三板已披露的对赌协议举例分析
以下蓝色文字为啃哥张驰个人观点。不随波逐流,只扪心自问。
啃哥之前很久就想分析一下关于新三板的对赌协议了。那么,什么是对赌协议呢?啃哥不想找什么高大上的定义,只是通过通俗的语言将其进行描述,先提供一个通俗的概念,因为部分投资机构在投资企业的时候,会与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约定未来几年最低的利润金额,或者未来几年内上市。如果不能达到利润金额或者上市成功,就会要求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的回购,当然要计算利息。这个“对赌”,其实就赌的是未来的利润情况。
那么,关于对赌协议,在新三板申报企业中,是否可以存在?如果存在,又该如何进行披露呢?这是一个很敏感,又非常重要的话题。感觉这个问题就像一块遮羞布,总是欲语还休,遮遮掩掩的。有什么大不了的,今天啃哥就来好好啃一啃。
如果从券商,审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的角度讲,当然没有是最干净的,因为什么也不用做。而如果存在对赌协议,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会要求企业与投资机构签订对赌协议取消的协议,即让对赌协议失效,来将未来的此种不确定性降低到最低,这当然可以理解。
但是,如果遇到了有对赌协议,同时投资方又不愿意取消的情况,该怎么办?难不成就不申报了吗?关于这个问题,其实证监会,新三板公司并没有明确规定的。很多中介机构都强烈要求企业取消这个协议(如果有签订过这样的协议),这样中介机构的责任会减轻很多,大部分企业也是这样做的。
其实,啃哥更觉得有时候啊,腰杆挺直了,没要对证监会或者新三板公司低声下气,政策度还没有呢,何必想当然的认为不可以呢?证监会和新三板公司只是“服务”部门而已。而这个舞台应该是民营企业的大舞台才对。证监会和新三板公司正在这样转变着思路。
但是,话虽如此,但是其实上,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存在对赌协议的企业,1)基本上都是先披露了对赌协议的内容,再签订承诺说明在上新三板的时点已将其失效了。2)或者将对赌的责任从企业转移给实际控制人个人。
啃哥选取两家新三板公司,都在“股份转让说明书”中很详细的披露的对赌协议,并披露了失效的过程。用了不少篇幅,啃哥觉得有必要,因此今天啃一啃。
新三板上像这样披露的不少。啃哥随意选了两家:安达科技(股票代码:830809;挂牌时间:2014-06-18);易事达(股票代码:430628,挂牌时间:2014-01-24)。
一、关于安达科技(股票代码:830809;挂牌时间:2014-06-18)
新三板股份转让说明书中是这样披露的:
(五)2012 年3月增资
1、股东会决议
2012 年2月23日,经易事达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至1,561.04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31.04 万元由新股东钟山九鼎及湛卢九鼎缴纳。钟山九鼎以货币投入1,648.75 万元,其中152.37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1,496.38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湛卢九鼎以货币投入851.25 万元,其中78.67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772.58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增资明细如下:
|
|
增资前 |
本次增资 |
增资后 |
||
序号 |
增资股东 |
出资金额 |
货币 (万元) |
单位注册资本对价(元) |
出资金额 (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 |
1 |
钟山九鼎 |
- |
152 |
11 |
152 |
9.76% |
2 |
湛卢九鼎 |
- |
78 |
11 |
78 |
5.04% |
合计 |
|
230 |
|
230 |
|
2、验资情况
2012 年3月21日,中瑞岳华出具《验资报告》(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0051 号),验证上述股东出资情况。
3、工商登记情况
2012 年3月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易事达有限核发了注册资本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103172437)。公司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2012 年3 月5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易事达有限核发了注册资本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103172437)。公司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1 |
段武杰 |
816.00 |
52.27% |
2 |
周继科 |
384.00 |
24.60% |
3 |
钟山九鼎 |
152.37 |
9.76% |
4 |
华信兄弟 |
100.00 |
6.41% |
5 |
湛卢九鼎 |
78.67 |
5.04% |
6 |
张鹏 |
30.00 |
1.92% |
合计 |
1,561.04 |
100.00% |
4、本次增资的对赌条款情况
在本次增资过程中,增资方钟山九鼎及湛卢九鼎(甲方)、公司(乙方)、公司股东段武杰及周继科(丙方)签订了增资补充协议,约定了对赌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1)业绩补偿
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的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2,500万元、3,300万元、4,300万元,同时2012年、2013年实现净利润累计不低于7,600万元,如果不能完成以上任一业绩指标,由丙方段武杰及周继科对甲方钟山九鼎和湛卢九鼎根据约定作出现金补偿,自有资金不足的,由公司向甲方单向分红或丙方将分红所得支付甲方补足。
啃哥评点:此处就是一个很常用的业绩补偿对赌。即约定一定的利润金额,企业必须做到。如果没有做到,将由控股股东补足;如果控股股东无法补足的,将由公司主体单方向分红补助。可见,这个对赌已经超出了企业的范围,与个人股东进行对赌。即如果利润没有达到要求,将由公司个人股东补偿差额,个人股东资产不足以补偿的,将由公司“单方面分红”不足差额。
读下来感觉怎么样,啃哥感觉投资机构的条款确实严格,但是反过来想,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投资机构资金的安全性,因为投资机构的资金也是代别人投资而已,这才是投资机构负责人的表现。
(2)退出安排
1 除非甲方另以书面形式同意延长,本次投资完成后,如果:
A. 乙方2014 年6月30日前未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
B. 乙方2014年12月31日前没有完成挂牌上市。
C. 乙方2011 年实现净利润低于2,000万元, 或者2012年实现净利润低于2,600万元,或者2013 年实现净利润低于3,400万元。
甲方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一情况出现后要求乙方及/或丙方以约定价款回购或购买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乙方股权。
啃哥评点:这一条也是非常严格的,对上市申报材料的时间点进行了详细约定。这也是为了保证投资机构资金安全性的方式,是可以理解的。对企业是要求的很严格。
2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 丙方或丙方实际控制的其他方投资、经营任何与乙方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关的其他业务或企业;
B. 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履行其管理控制公司的义务;
则甲方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后要求丙方或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乙方股权,乙方及丙方承诺以约定价格受让;
如果乙方、丙方不能按照前述要求受让甲方所持股权,甲方还可以选择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甲方按照本款约定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实际所得少于根据前述约定甲方应得款项的差额,由乙方和丙方予以补足。
啃哥评点:这一条也是很严格的,就是如果投资机构不能按照上面的通过股东回购卖出股份的话,投资机构是可以将股份卖给第三方的,并且差额必须由大股东补足。仔细读起来,确实严格。
退出有关约定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正式申报材料时自动失效;若乙方中止或放弃上市计划,或者乙方上市申请被否决,或者乙方上市申报材料被撤回,或者上市申请文件提交之日起12 个月内尚未取得证券监管机构核准上市的批文,则该等退出约定的效力即自行恢复,且甲方对失效期间有关退出的相应权力具有追溯力,有关期间自动顺延。甲方根据上市申报进度等情况书面同意暂缓前述权利自动恢复除外。
(3)清算财产分配
乙方如果实施清算,则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对乙方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时,乙方和丙方保证甲方获得其对乙方的全部实际投资加上在乙方已公布分配方案但还未执行的红利中甲方应享有的部分,如乙方分配给甲方的剩余资产不足上述金额,差额部分由丙方以获得的清算资产为限对甲方进行补偿。
(4)其他约定
甲方与丙方签订借款协议,甲方借予丙方1,500万元,甲方承诺如果未要求乙方及或丙方购买甲方股份,且乙方在2014年12月30日前在国内A 股成功实现上市,甲方将豁免丙方偿还该等借款及利息,作为丙方主导乙方上市后的奖励。补充协议与增资扩股协议存在冲突和不一致之处,以该补充协议为准。
5、大股东出具承诺
2013年11月28日,为了公司本次挂牌不受到影响,公司股东段武杰、周继科作出承诺,承诺全部承担增资方基于上述《增资补充协议》提出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业绩补偿、差额补偿及/或转让股份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因上述《增资补充协议》的履行而遭受任何损失;如果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因上述《增资补充协议》的履行受到任何损害或损失,承诺人将就该等损害或损失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赔偿责任。
啃哥评点:这段话非常重要。即为了将新三板上市的不确定性降低到最低。公司个人股东(即大股东)承诺,如果需要执行对赌协议的话,是由个人承担这个对赌的执行。即完全将公司在这个对赌之外。即使执行了对赌协议,也不会影响到公司的运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赌协议的不确定性。
6、增资方出具承诺函
根据《增资补充协议》,当增资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根据买方需要,可要求易事达股东段武杰、周继科也以增资方转让的同等条件转让一部分股权。对此,增资方承诺自公司向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材料之日起放弃上述权利。
7、三方签订补充协议
2013年12月31日,增资方钟山九鼎及湛卢九鼎(甲方)、公司(乙方)、公司大股东段武杰及周继科(丙方)签订了《增资补充协议二》,约定主要内容包括,(1)自乙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豁免乙方基于前述协议对赌条款约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2)自乙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增资方放弃可以要求乙方及丙方回购或受让甲方所持有的乙方股份的权利;(3)如果甲方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甲方所持有的乙方全部或部分股份,甲方承诺对外每股转让价格不低于乙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4)如果乙方挂牌申请被否决,或者乙方挂牌申报材料被撤回,则上述甲方放弃的权利即自行恢复。
啃哥评点:这一段也非常重要,需要细细读一读。
(1)即一旦申报新三板,将豁免公司(乙方)的一切对赌协议的责任义务,即就算执行对赌协议,也与公司无关,避免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因为挂牌后公司就成为了非上市的公众公司了;
(2)即一旦申报新三板,甲方也就放弃可以要求乙方回购的权利。注意只是放弃对乙方的权利,但不放弃对大股东个人(即丙方)的权利;
(3)如果甲方对外转让股份,甲方转让价格不低于净资产,这也是为了确保新三板挂牌后价格不低于净资产;
(4)一旦撤销申请新三板,那么原来的所有权利自动恢复。
很明显,投资机构(甲方)放弃了未来对于公司(乙方)的一切对赌权利,而转向个人。从而让公司的不确定性消失,避免上市有障碍。因为一旦存在对赌协议,将对新加入的股东产生不利影响。
但是,如果上市没成功,那么,所有条款恢复。
二、关于易事达(股票代码:430628,挂牌时间:2014-01-24)
新三板股份转让说明书中是这样披露的:
(七)2012 年2 月第二次增资
1、股东会决议
2012 年1 月15 日,安达化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安达化工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8,425.9259 万元。根据四位新增自然人股东邱胜会、卡先加、陈建平和杜朝化,与安达化工及其主要股东(刘国安、刘建波、朱荣华、李忠)共同签署的《关于贵州省开阳安达磷化工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邱胜会以630 万元现金认购安达化工的新增注册资本194.4444 万元,卡先加以500万元现金认购安达化工的新增注册资本154.3210 万元,陈建平以150 万元现金认购安达化工的新增注册资本46.2963 万元,杜朝化以100 万元现金认购安达化工的新增注册资本30.8642 万元。上述资本溢价部分均计入安达化工的资本公
积。本次增资明细如下:
序号 |
增资股东 |
出资金额 |
本次增资 |
增资后 |
|
出资金额 |
货币 |
单位注册资本对价(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
1 |
邱胜会 |
|
630 |
3.24 |
2.31% |
2 |
卡先加 |
|
500 |
3.24 |
1.83% |
3 |
陈建平 |
|
150 |
3.24 |
0.55% |
4 |
杜朝化 |
|
100 |
3.24 |
0.37% |
合计 |
|
1380 |
|
5.06% |
2、验资情况
2012 年2 月22 日,贵阳天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筑天会验字(2011)004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了验审。
3、工商登记情况
2012 年2 月28 日,经开阳工商局核准,安达化工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201210000052920)。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变更为8,425.9259 万元。公司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占注册资本比例 |
1 |
刘国安 |
4,800.00 |
56.97% |
2 |
刘建波 |
2000 |
23.74% |
3 |
朱荣华 |
800 |
9.49% |
4 |
李忠 |
400 |
4.75% |
5 |
邱胜会 |
194.44 |
2.31% |
6 |
卡先加 |
154.32 |
1.83% |
7 |
陈建平 |
46.3963 |
0.55% |
8 |
杜朝化 |
30.8642 |
0.37% |
合计 |
8,426.02 |
100.00% |
4、本次增资的对赌条款情况
在本次增资过程中,增资方邱胜会、卡先加、陈建平和杜朝化(甲方),与公司(乙方)、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国安、刘建波、朱荣华、李忠(丙方)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了对赌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1)业绩补偿
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的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800 万元、2,000万元、3,000 万元、4,000 万元。若在2011 年至2014 年中任何一年度业绩未能达标,则要求公司或丙方予以现金补偿。各年度的现金补偿金额=甲方的投资款×(1-实际实现业绩÷承诺业绩指标)。
(2)退出安排
①除非甲方另以书面形式同意延长,本次投资完成后,如果:
A.乙方2015 年6 月30 日前未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
B.乙方2015 年12 月31 日前没有完成挂牌上市;或者
C.乙方或丙方出现任何对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的变化,致使2015 年6 月30日前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或2015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挂牌上市的目的无法实现;或者
D.乙方产品磷酸铁锂在2012 年度未能实现150 吨的产销量;或者
E.乙方之刘建波未能促使开阳县龙水磷矿在2012 年6 月30 日前归还乙方借
款人民币3,000 万元,或在2012 年9 月30 日前归还乙方人民币1,500 万元,,
或在2012 年12 月31 日前归还乙方人民币1,500 万元;
F.甲方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要求转让股权的。
甲方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一情况出现后要求乙方及/或丙方以约定价款回购或购买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乙方股权。乙方及丙方承诺以约定价格受让;受让价款=甲方投资款×(1+8%)n-甲方入股期间从乙方获得的现金股利。
②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乙方任意一年的实际净利润低于保证利润的70%以上;或者
B.乙方董事会决议乙方在境外上市而甲方就此决议持反对意见的。则甲方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后要求乙方及/或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乙方股权,受让价格应保证甲方本次投资的年复合投资收益率低于20%,具体价款按如下确定:受让价款=甲方投资款×(1+20%)n-甲方届时因已转让部分乙方股权所取得的收入
③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丙方实际控制的其他方投资、经营任何与乙方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关的其
他业务或企业,丙方之刘建波投资的开阳县龙水磷矿除外;或者
B.因实际控制人变化而给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C.乙方和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尤其是在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出现甲方不知情的账外销售收入时;或者
D.乙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他们的关联公司进行有损于乙方或者甲方的重大交易或重大担保行为;或者
E.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因此给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但基于正常经营发展需要而进行的计划内人事变动不在此列);或者
F.乙方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G.若乙方满足投资人认可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上市条件,且甲方同意上市的情况下,而乙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同意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或者
H.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乙方章程、增资协议违规经营致使甲方受到严重损失的;或者
I.
J.乙方三分之二以上人员离职或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或因乙方的经营状况或资产构成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因乙方被依法处罚而导致无法经营;或者
K.乙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乙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与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或情况的,给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或者
L.乙方或丙方违反协议项下之义务、陈述、保证或承诺,且甲方认为重大者,则甲方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后要求乙方及/或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乙方股权,受让价格应保证甲方本次投资的年复合投资收益率不低于30%,具体价款按如下确定:受让价款=甲方投资款×(1+30%)n-甲方届时因已转让部分乙方股权所取得的收入
④其他:
A.如果乙方及/或丙方不能按照前述要求受让甲方所持股权,乙方、丙方应当在回购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乙方全部可分配利润一次性全部分配给全体股东,丙方应当将得到的全部利润支付给甲方。
B.如果乙方、丙方不能按照前述要求受让甲方所持股权,甲方还可以选择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甲方按照本款约定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实际所得少于根据前述约定甲方应得款项的差额,由乙方和丙方予以补足。
(3)清算财产分配
乙方如果实施清算,则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对乙方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时,乙方和丙方保证甲方获得其对乙方的全部实际投资加上在乙方已公布分配方案但还未执行的红利中甲方应享有的部分,如乙方分配给甲方的剩余资产不足上述金额,差额部分由丙方以获得的清算资产为限对甲方进行补偿。
(4)补充协议情况
2014 年1 月25 日,邱胜会、卡先加、陈建平、杜朝化、张一春与申请人及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关于贵州省开阳安达磷化工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以上统称“《补充协议二》”)。各方在该等《补充协议二》中约定:
自申请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包括审核期间及挂牌以后),豁免各方在相关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约定所有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对于相关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项下,邱胜会、卡先加、陈建平、杜朝化和张一春可以要求申请人、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履行义务的情形,申请人实际控制人承诺由其承担全部责任,邱胜会、卡先加、陈建平、杜朝化和张一春同时放弃要求申请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仅保留要求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啃哥评点:这里的约定,与前面的安达科技内容基本一样,看来大家都是这样操作的。
自申请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包括审核期间及挂牌以后),邱胜会、卡先加、陈建平、杜朝化和张一春放弃原相关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可以要求申请人及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回购或受让其所持有的申请人股份的权利。
如果申请人挂牌申请被否决,或者申请人挂牌申报材料被撤回,则邱胜会、卡先加、陈建平、杜朝化和张一春放弃的上述权利即自行恢复。该《补充协议二》不影响各方签署的相关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效力。该《补充协议二》未特别约定事项适用相关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
根据上述《补充协议二》,自安达科技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报本次挂牌资料之日起,邱胜会、卡先加、陈建平、杜朝化已放弃要求安达科技支付相关业绩补偿金、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放弃要求安达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回购或受让其所持有的安达科技股份,但是,其仍可要求安达科技实际控制人支付相关的业绩补偿金。
啃哥综述: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新三板的对赌协议,目前证监会的态度显然是可以,但是要详细披露内容,并不是严格禁止的。同时,对赌可以,但是上市主体,即公司不能参与其中。因为公司如果参与进去,就增加了很多未来的不确定性,这样是对新三板的购买方的不利影响,因此必须消除,即对赌只能存在于投资机构与公司的个人股东之间,而必须将公司排除在外,整体的逻辑就是这样的。通过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实践中也确实是这样操作的。
但是,啃哥又在大胆想象,如果,如果,对赌协议就是与新三板公司主体有关,那么,是不是就不能上新三板市呢?显然,按照现在的实践操作,没有人敢碰这条红线。
但是,从逻辑上讲,即使有与新三板申请主体有对赌协议,只要如实披露,让购买者等都了解,进行充分披露,让市场去判断价格,也是未尝不可的事情。有时候,即使是开放的新三板,管理机构都在充当着家长的角色。或者说,是申报的企业和中介由于长时间各个方面的奴才心理,已经不敢走别人没有走的路了。也未可知。
但是,未来,方向肯定是允许与公司同时进行对赌,然后如实披露,交给市场判断的事情。啃哥觉得,这一定是未来的方向。并且不会太远,短则3个月,长则半年,关于对赌的详细规定会出台的,而且最终会回归到完全如实披露,交给市场判断。
啃哥认为:这个社会也许就是批评太少,恭维太多,才导致很多时候很多问题流于表面,没有深入,没有分析,没有检验,没有规划。所有的人都在歌功颂德。而我更愿意啃一啃,啃出味道,啃出精彩来。
2014年10月16日
开始于23点,完成于0点30分,啃哥张驰于西安皇城豪门酒店记
以的一首汪国真的《走向远方》,结束此文,送给读者:
走向远方
汪国真
是男儿总要走向远方,
走向远方是为了让生命更辉煌。
走在崎岖不平的路上,
年轻的眼眸里装着梦更装着思想。
不论是孤独地走着还是结伴同行,
让每一个脚印都坚实而有力量。
我们学着承受痛苦。
学着把眼泪像珍珠一样收藏,
把眼泪都贮存在成功的那一天流,
那一天,哪怕流它个大海汪洋。
我们学着对待误解。
学着把生活的苦酒当成饮料一样慢慢品尝,
不论生命经过多少委屈和艰辛,
我们总是以一个朝气蓬勃的面孔,
醒来在每一个早上。
我们学着对待流言。
学着从容而冷静地面对世事沧桑,
这便是我们的大勇,我们的修养。
我们学着只争朝夕。
人生苦短,
道路漫长,
我们走向并珍爱每一处风光,
我们不停地走着,
不停地走着的我们也成了一处风光。
走向远方,
从少年到青年,
从青年到老年,
我们从星星走成了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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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日]:新三板系列分析文章之一:啃哥评点: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关于新三板的重要发言实录
2、[8.14日]:新三板系列分析文章之二:啃哥评点:全国股转系统8月11日答记者问
3、[8.20日]:新三板系列分析文章之三:啃哥评点:中小板,创业板与新三板对比分析
4、[8.20日]: 新三板系列分析文章之四:啃哥评点:国务院一月内两提降低融资成本,力挺新三板
5、[8.30日]:新三板系列分析文章之五:啃哥评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就做市业务相关准备情况答记者问
6、[8.31日]:新三板系列分析文章之六:啃哥评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申请,材料“接收即披露。
7、[9.2日]:新三板系列分析文章之七:啃哥评点:新三板公司,关于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有关问题的温馨提示
8、[9.3日]:新三板系列分析文章之八:啃哥评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就近期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问答1)
9、[9.7日]:新三板系列分析文章之九:啃哥评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就近期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问答2)
10、[9.7日]:新三板系列分析文章之十:啃哥评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就近期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问答3-5)
11、[9.8日]:新三板系列分析文章之十一:啃哥评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就近期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问答6-9)
12、[9.11日]:新三板系列分析文章之十二:啃哥评点:截止9月11日新三板挂牌公司分省份数量及GDP对比分析
13、[9.21日]:新三板系列分析文章之十三:啃哥评点:【微访谈】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负责人就做市业务与网友交流
14、[9.29日]:新三板系列分析文章之十四:啃哥评点:新三板融资银行产品分析
15、[10.3日]:新三板系列分析文章之十五:啃哥评点:新三板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16、[10.7日]:新三板系列分析文章之十六:啃哥评点:中国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17、[10.10日]:新三板系列分析文章之十七:啃哥评点:新三板转板制度推出与互联网企业的机会,并论七天报了上百家
18、[10.12日]:新三板系列分析文章之十八:啃哥评点:人民日报聚焦新三板做市业务满月活力增加
19、[10.16日]:新三板系列分析文章之十九:啃哥评点:新三板已披露的部分对赌协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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