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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制度安排粮价粮食托市收购粮食主体功能区粮食结构调整 |
分类: 晓明析财经 |
中国粮食经济学会、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副会长尚强民先生近日撰文说,托市收购为什么仍显必要,在建立起农业收益保险等有效的保护体系前,不能简单地将国家粮食托市收购的制度性安排废止。目前国内的情况是,对生产者的保护主要集中在粮食收购环节政策之上,缺乏对粮食价格波动导致的生产者收益下降的农业保险的制度安排。在国内粮食市场发育不全、无形的手失灵下,为确保生产流通,托收收购就要继续。
我赞同尚强民的观点,在粮食市场不完全发育,面对国情、粮情,总结1997年面对供大于求而出台的粮食“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失败的教训,必须用市场无形的手和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有形的手,精准发力,逐步分品种引导粮价由市场完全形成,提高粮食流通市场化、流通业态现代化水平。目前应继续坚持和完善小麦、稻米主要口粮托市收购政策,逐步取消玉米临储收购政策,尽快取得大豆、棉花目标价格试点改革的成功经验,并且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按市场需求调整农业结构,走一条安全、高效、绿色粮食和农业发展道路。
小麦、稻米等口粮托市收购暂时不能取消。2016年小麦、稻谷将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这也是落实“有保有压”、农产品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实行粮食品种差别化价格政策的具体举措,改革的取向是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综合运用价格和补贴等手段,建立起既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又能保障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粮食价格支持政策体系。
粮食生产有保有压。粮食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粮食供求由生产决定。面对粮食供求需要新平衡,要立足确保粮食生产,走安全、高效、绿色农业之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发展规模种植和规模经营,提倡农业轮耕休作,落实国土空间战略,发展粮食主体功能区,对粮食主产区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这事关国计民生,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从社会和民生的角度看,粮食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粮食生产是一种带有社会公益性的行为;从产品生产效率的角度考察,粮食是一种自然与市场风险大、供给与需求弹性小、投入回报率低的产品。对粮食主产区实行保护粮食耕地和支持粮食生产的补偿政策,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适应粮食主体功能区要求,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应继续完善粮食主产区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奖补力度,引导并帮助地方建立基层政府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增强粮食主产区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能力。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标准财政支出测算中,应当考虑属于地方支出责任范围的粮食主产区以及生态保护支出项目和自然保护区支出项目,并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加大对重点粮食和生态功能区特别是“七区二十三带”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
粮食主产区要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等各项扶持的政策措施,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乃至用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省级财政要完善对省以下转移支付体制,建立省级农业、粮食及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粮食、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切实保护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的奖惩机制。鼓励探索建立地区间横向援助机制,探索建立粮食主销区或粮食调入区补偿粮食主产区和调出区的利益机制,粮食调入或生态环境受益地区应采取资金补助、定向援助、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对重点粮食、生态功能区因加强粮食生产和流通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以及造成的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粮食主产区具有生产粮食产品和生产生态产品的双重功能。粮食生产一方面是利用自然、消耗资源、形成排放的粮食产品产出过程,但同时也发挥了保护生态、美化田野和环境、吸收二氧化碳、制造氧气、消化排放、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等生态功能的作用。因此,将粮食主产区纳入生态补偿政策的扶持范围,或采取与禁止开发区基本相同的补偿政策,既是国家主体功能区配套扶持政策的应有之义,也是人类对主产区粮食耕地的生态关怀和对“衣食父母”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