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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等农产品价格形成完全交由市场靠谱吗?

(2015-11-04 15:17:23)
标签:

粮价形成

价补分离

托市收购

中储粮

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分类: 晓明析财经

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指出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农产品市场调控制度。根据各类主要农产品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程度,采取“分品种施策、渐进式推进”的办法,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改进并继续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按照“价补分离”的思路,继续实施棉花和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完善补贴发放办法。改革、完善玉米收储政策。改进农产品市场调控方式,避免政府过度干预,搞活市场流通,增强市场活力。

 

完善农产品收储政策,坚持按贴近市场和保障农民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收储价格,降低储备成本,提高储备效率。加强粮食现代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积极鼓励引导流通、加工等各类企业主体参与粮食仓容建设和农产品收储,规范收储行为,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强化以信息化为支撑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流通新型业态,发挥电子商务平台在联结农户和市场方面的作用。

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保持农业补贴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调整改进“黄箱”支持政策,逐步扩大“绿箱”支持政策实施规模和范围,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开展农业补贴改革试点,将现行的“三项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优化补贴支持方向,突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保持与现有政策的衔接,调整部分存量资金和新增补贴资金向各类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合理确定支持力度,不人为“垒大户”。

 

进一步拓宽财政支农资金的渠道,突出财政对农业的支持重点,持续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完善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民技能培训的投入机制,强化对农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加大对农业投入品、农机具购置等的支持力度。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健全快捷高效的补贴资金发放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对农民收入补贴的办法。

 

2016年小麦、稻谷将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也是落实粮食市场和价格宏观调控“有保有压、稳中有进”、农产品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实行粮食品种差别化价格政策的具体举措,或改革趋向。改革的取向是完善主要口粮最低收购价政策,综合运用价格和补贴等手段,引导农产品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逐步实行价补分离,建立起既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又能保障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粮食补贴、价格支持政策体系。

决不能对粮食托市收购全盘否定或求全责备。自2004年年以来,国家连续实行保护粮食生产和增加农民收益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足以看出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以及粮价的的特殊重要性。此项政策措施对托举粮食市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合理引导过去较低粮价良性有序上涨,成效巨大。2004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后,政府调控的手段和实际把握得很好,是1997年以来最为成功的一次,无论国家和农民,以及粮企都受益,市场平稳,粮食顺价销售,财政负担降低,农民卖粮受益,功不可没。

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农业补贴等支持保护制度,增加农民生产经营收入,一直是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最低收购价托市收购政策,是党和国家支农惠农强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9年多来的运作实践看,无论是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预见性和准确性,还是运行成本、国家和农民经济收益等方面的收效显著,利国利农利企业,粮食宏观调控的时机和力度把握得好,也就是在粮食连年增收、粮价相对较低的状况下,市场和调控有机融合,托举市场,保底增收,市场顺价,农民收益,企业得益,财政减负,相比1997年的粮食保护价收购等等调控措施,可以说托市收购是历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来探索的最为有效的粮食宏观调控和市场手段完美结合的范例。

但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托市收购主体单一,只是考虑央企诸如中储粮、中粮的利益和控制力,没有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保安全的积极性,把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丰厚的收购资源丢掷一边,造成中储粮四处买地建仓、收购库点网点,形成了重复建设和资源的再度浪费,也造成中储粮等和地方粮食购销企业明争暗斗,争抢粮源,利益纠结,干扰粮价,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演绎成利益纠结制衡的关系,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收购时间和节奏不匹配、不协调,往往对市场粮价信号产生误导,彼此产生了内耗,造成了价格信息不对称,影响了收购价格和市场。

这样一来,不利于粮食市场和价格的稳定,也无助于农民真正增收。由于现行中储粮和地方粮食部门两种体制,两种收购和利益主体,甚至可以说,两种利益的博弈,造成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托市收购和竞销拍卖的行政执法不力,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时有发生。

建议应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部纳入托市收购主体,地方国有粮企和中储粮系统并驾齐驱,分贷分还,协同收购,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收购主体不全面,造成资源浪费是托市收购政策一个问题。最低收购价政策把中储粮各省分公司及其直属库作为收购主体,基层在操作中,各级普遍感觉存在力量单薄,收购面窄的问题。

中储粮系统在省辖市一级充其量只有1—2个直属库,怎么能做到全面收购呢?尽管明确了委托收储库点,确定了延伸库点,执行中,在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库点上,很难做到通盘考虑粮源和运输等问题,产粮区达不到不到县县都有收储库,这里面再加上利益驱动等一些因素的左右,往往存在设置收购点不科学不合理,没有考虑物流因素或粮源分布,集并拍卖不便利不协调,监管不到位,造成迂回和相向运输或出库难等等问题。

应形成粮食托市收购的价格形成机制。粮食最低收购价对托其粮食价格和市场,保护农民利益,起到了根本性保护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粮价市场形成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并且受计划经济政府定价的惯性思维影响,目前最低收购价在执行过程中,就有意无意中起到了市场参考价的作用,形成了“风向标”和“标杆效应”,再加之托市粮食竞价销售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对市场预期干扰太大,很多用粮企业和收购企业就是参照最低收购价收购,这无形中就形成当前市场粮价由最低收购价来左右的实际情况。

鉴于当前国际国内粮价倒挂,市场粮价市场形成过程的复杂性,国际国内、现货期货两个市场的共同作用,大豆、棉花目标价格试点还未有成功,操作的精准性出现问题,而小麦、稻米是主粮,其价格受粮食生产的制约性很大,近年全面实行粮食特别是口粮目标价格补贴政策的条件,不成熟,可操作性不强。当前应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国家在制定最低收购价时,要慎之又慎,综合考虑,通盘测算,力求科学合理,探索最低收购价形成机制,把农业生产成本、历年粮食市场及收购价格、近年来的最低收购价水平、国际市场粮价等诸多因素,作为形成价格的参照依据,出台既能增加农民收入,又能有效稳控粮价,实现顺价销售,兼顾国家利益(最低收购价竞价拍卖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是一举两得的好政策),保护低收入人群利益的最低收购价。

2016年的小麦最低收购价维持上年不变,以及今年临储玉米价格下调,已经对社会发出强烈信号,玉米这一关系饲料行业、与国际市场关联度大的品种应加快市场定价步伐,小麦、稻谷应稳控价格,避免大起大落。粮食产量及价格牵动各方,政策措施事关粮食安全,事关基层种粮积极性,完善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至关重要。粮食托市收购主体要全,应结合粮食“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改变粮食补贴方式,综合考量托市收购和各类种粮补贴,一改种粮补贴方式,改为卖粮补贴,农民卖一斤粮,给一斤补贴。

同时加快粮食立法进程,用法律的形式把粮食收储体系固定下来,明确托市收购主体、职责范围、质量标准、价格形成机制、竞价拍卖销售的办法,以及监督检查主体和对象,予以纳入调整关系范畴,规范其运作,这也是粮食人和农民多年的期盼。

同时对粮食主产区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事关国计民生,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从社会和民生的角度看,粮食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粮食生产是一种带有社会公益性的行为;从产品生产效率的角度考察,粮食是一种自然与市场风险大、供给与需求弹性小、投入回报率低的产品。对粮食主产区实行保护粮食耕地和支持粮食生产的补偿政策,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适应粮食主体功能区要求,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应继续完善粮食主产区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奖补力度,引导并帮助地方建立基层政府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增强粮食主产区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能力。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标准财政支出测算中,应当考虑属于地方支出责任范围的粮食主产区以及生态保护支出项目和自然保护区支出项目,并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加大对重点粮食和生态功能区特别是“七区二十三带”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

粮食主产区要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等各项扶持的政策措施,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乃至用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省级财政要完善对省以下转移支付体制,建立省级农业、粮食及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粮食、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切实保护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的奖惩机制。鼓励探索建立地区间横向援助机制,探索建立粮食主销区或粮食调入区补偿粮食主产区和调出区的利益机制,粮食调入或生态环境受益地区应采取资金补助、定向援助、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对重点粮食、生态功能区因加强粮食生产和流通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以及造成的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这里着重应该强调和重视的是,粮食主产区具有生产粮食产品和生产生态产品的双重功能。粮食生产一方面是利用自然、消耗资源、形成排放的粮食产品产出过程,但同时也发挥了保护生态、美化田野和环境、吸收二氧化碳、制造氧气、消化排放、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等生态功能的作用。因此,将粮食主产区纳入生态补偿政策的扶持范围,或采取与禁止开发区基本相同的补偿政策,既是国家主体功能区配套扶持政策的应有之义,也是人类对主产区粮食耕地的生态关怀和对“衣食父母”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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