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河津贺律师】发生工伤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025-05-16 15:16:29)
分类: 社会保险、工伤事故、劳动争议

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 是否能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观点】

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一并处理,并根据工伤职工的工伤或职业病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第五十六条 第二款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粤高法〔2012〕284号 已废止

    5. 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粤高法〔2017〕147号】已废止

     14.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能否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一并处理,并根据工伤职工的工伤或职业病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5、《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实施日期:2015.03.19】

  二十二、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按照劳动者伤残等级进行确定,十级伤残为1万元,逐级增加1万元,一级伤残或死亡的为10万元。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法释〔2022〕14号

第三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类案检索】

惠州地区

1、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民终2594号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被上诉人在工作中右手被机器碾压受伤致残,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其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健康权受到侵害,在工伤保险待遇外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充分,一审酌情支持其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五级伤残)

深圳地区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3156号

本案上诉人在日常工作中受伤,但并未有证据证明其受伤是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亦不属于职业病范畴,即上诉人不符合可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请求不予支持。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1759号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徐小华伤情作出的四级伤残认定,依法应当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70000元。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1440号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7月19日)第十四条规定,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一并处理,并根据工伤职工的工伤或职业病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英龙建安公司向陈小兵支付4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01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按照劳动者伤残等级确定。具体到本案中,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舒全孝属工伤,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舒全孝伤情为六级伤残,故舒全孝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舒全孝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

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9322号

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黄生永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确认属工伤,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六级伤残。一审法院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对黄生永因患职业病在本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一并处理,并根据黄生永的职业病认定伤残等级,判决汕头建安深圳分公司支付黄生永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珠海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民终3100号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文)第14条规定: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一并处理,并根据工伤职工的工伤或职业病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本案中,刘用患职业病,因工死亡,故美星公司应向黄爱香、刘卿、刘洋、吴彩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黄爱香、刘卿、刘洋、吴彩莲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广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7552号

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方守家的伤残等级为三级,精神抚慰金确定为80000元。方守家请求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过高,应予调整。

佛山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915号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彭建国并未提交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作出其工伤损害属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彭建国主张丰隆公司应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675号

关于陇盛公司是否需向卢华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因卢华辉并未向法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作出其工伤损害属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卢华辉上诉主张陇盛公司需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东莞地区

1.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518号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丁亚伟未举证证明其所受工伤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故其请求联业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理据不足。

2.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704号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案并非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工伤,故对程振贵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对此说理不当,本院予以指正。

中山地区

1、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民终209号

关于孔宪恒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使劳动者的权利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其赔偿遵循无过错归责原则,未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但其赔偿范围仅限于部分物质损失,未涵括精神损害赔偿等项目,不足以全面填补劳动者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应先主张工伤赔偿,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构成一般侵权的情况下,可以免除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即用人单位应否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基础在于其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构成一般侵权,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谢某2作为恒基废品站的专职司机,孔宪恒应保障其工作设施的安全,将检测合格的车辆交给其驾驶。然而,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经检测发现制动系统不合格,交警部门亦以谢某2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的机动车在行驶中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为由,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在孔宪恒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在将车辆交付给谢某2驾驶前不存在制动系统不合格问题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将制动系统不合格的车辆交付给谢某2驾驶并最终导致案涉工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构成一般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系同一主体,为平衡劳动者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在陈芳、谢再安、谢爽、谢某1已获工伤赔偿后,其仅能就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差额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向孔宪恒主张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涉案事故造成谢某2死亡的后果,确实给其近亲属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陈芳、谢再安、谢爽、谢某1主张按50000元标准计算50%合理,予以支持,即孔宪恒与华来公司应连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2、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民终389号

吴新才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金朗宝公司向其支付工伤职工的精神损失抚慰金,该请求明显不成立;同时,吴新才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金朗宝公司向其支付工伤职工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吴新才未举证证明其受工伤为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病,本院对吴新才的该主张,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广东高院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7391号

卓瑞源公司主张案涉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中已阐明:“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因此,二审认为本次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谭孝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有权向卓瑞源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无不妥。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7755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深人社认字(龙)[2014]第390654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载明,程北的职业是钳工,其于2014年9月17日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奉贤置业公司望海CBD项目工地因公外出受伤,其提供的诊断书诊断为:1.右跟骨粉碎性骨折;2.右骰骨及内侧楔骨撕脱性骨折;3.左跟骨骨折;4.右桡骨小头骨折,受伤部位是双足、右桡骨。根据上述《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载明的情况,程北主张其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对程北提出的请求天成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5285号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刘宗金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有权依照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刘宗金向用人单位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并结合中铁公司的过错程度、刘宗金的伤残等级、中铁公司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阳江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中铁公司向刘宗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亦无不当。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