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木兰婚姻家事律师
基本案情
小木和小兰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前小木购买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某小区房屋一套,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另有30万元办理了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为30年。二人结婚后,小木利用下班后的闲暇时间进行产品设计和研发,并申请了专利,在专利转让后获得了不菲的报酬。于是小木将上述收入全部用于偿还房屋贷款,提前一次性清偿了剩余房贷。之后没多久,因小木和小兰三观不合,二人经常发生争吵,于是便商量着离婚,因结婚时间不长,小兰也完全没想到小木的专利收入有那么高的数额,于是两个人一冲动就到了民政局,在《离婚协议书》模板填写:“子女抚养: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无”,并领了离婚证。离婚后,小兰偶然从朋友那里得知,小木的专利转让收入居然有26万!经过向律师咨询,小兰才意识到小木的这笔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确用于偿还房屋贷款,即便是婚前小木购买的房产,对共同财产用于还贷的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于是,小兰一纸诉状,将小木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上述财产。但小木却认为,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书》已经明确约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此时再要求分割,违背诚信原则,因此不同意小兰的诉求。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小兰在与被告小木于2013年3月1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是否视为原告对系争财产的所有权已予以放弃。一方面,由于小木专利转让所得款项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已用于偿还小木婚前购买的房屋贷款,但原告也明确其并未放弃该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即使原告在离婚时承诺过无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双方实际存在共同财产的,也应进行分割。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律师提醒1、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尽量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仔细审查、校对,以免出现差错和遗漏,导致协议约定不明确或协议效力问题等。2、即使一方在离婚时承诺过无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双方实际存在共同财产的,也应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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