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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贺律师】闪婚闪离,彩礼退多少

(2024-08-12 15:12:20)
分类: 婚姻家庭继承

【案情回顾】

不久前,小旭(化名)与小鹿(化名)通过某社交软件相识,双方“一见如故”,迅速坠入爱河,相约5天后见面商定婚事。见面后,小鹿提出要15万元彩礼和3万元用于购买“三金”,小旭一一应允。5天后,二人如约登记。小旭为了让小鹿更有安全感,还将自己单独所有的房屋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二人就此开启了婚后生活。

2个月后,小鹿无故离家出走,与小旭分居至今。现小旭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感情,遂到榆树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小鹿返还彩礼及“三金”款共计18万元,并返还房屋所有权。

【审理过程及结果】

立案后,小旭告诉法官,自己给小鹿彩礼、“三金”以及房屋更名,是希望两个人能好好过日子,没想到小鹿二话不说就离开了。小鹿离开后,通过微信告诉自己俩人不合适,且同意离婚。

小鹿则称,自己不同意离婚,且离家之前跟小旭说了,是要去打工,并非无故出走。因此,不同意返还彩礼,更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长期结合。本案中,小旭与小鹿未经充分了解就“闪婚”,没有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可以认定双方在缔结婚姻时并无感情基础;从小鹿在登记结婚后仅与小旭短暂同居就借故分居的表现分析,小鹿并无与小旭长期共同生活的意愿,更没有表现出与小旭营建夫妻感情的主动性,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并无夫妻感情,小鹿认为双方还可以建立夫妻感情的辩解不予采信;小鹿借婚姻之由向小旭索取高额彩礼和贵重黄金首饰,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当对彩礼款予以全额返还;小旭虽将小鹿登记为房屋共有人,但因小鹿并未对双方婚姻作出贡献,亦未对共有财产进行经营,故该部分财产在离婚时仍应归小旭所有,小鹿应当将其对该房屋的共有份额返还给小旭,并协助小旭在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共有涂销手续。

综上,榆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小旭与被告小鹿离婚;小鹿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小旭彩礼以及“三金”共计18万元;小鹿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负责协助小旭办理双方共有房屋的共有权登记涂销手续,变更共同共有为小旭单独所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缔结婚姻时,要秉持正确的婚恋观,让婚姻回归到“爱”的本质,让“天价”彩礼定位于“礼”,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的婚姻,树立文明婚嫁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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