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贺律师】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再享有质权
(2024-04-21 11:22:27)分类: 建筑房产、商品房买卖 |
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再享有质权|第44辑
案情摘要
李某向刘某借款5000元,双方签订合同,李某以其一头牛作为质押交付给刘某,但是过了几天,刘某觉得养牛麻烦,双方又签订合同,以李某向刘某借牛的形式继续占有该牛。后来,李某因结欠另一债权人张某的借款12000元,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是对牛强制执行,刘某知道后提出书面异议,主张享有质押权。
法院处理
执行法院认为李某将牛交付给刘某,刘某如何管理法律未做规定,因此刘某仍然对牛享有质权,裁定中止对牛的执行,张某不服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因刘某将牛交还给李某,判决刘某不再享有质押权。刘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依据《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和212条的规定,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给出质人后不再享有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