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争议
(2024-04-20 18:34:30)分类: 民事、律师执业 |
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争议|第52辑
案情摘要
李某系某村村民,1998年进行第二轮承包时,外出打工,未分得土地。2011年李某决定回乡务农,找到村委要求按照第二轮承包政策分配其土地并且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村委称无闲置土地,不能签订合同,李某起诉,要求按照第二轮承包政策与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双方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李某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围绕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订立的时间的确认、格式条款的理解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等发生的争议,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争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的纠纷,法院应当按照《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